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谁错在先,机动车主往往要“背锅”。
然而,最近杭州萧山的一起案件判决结果,颠覆了很多人的刻板观念……
电瓶车闯红灯引发事故夺人命
2017年11月9日凌晨,任某(化姓,男,28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瓜沥东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四路交叉口处, 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此时,潘某(化姓,男,53岁)驾驶小轿车,沿建设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与任某发生碰撞。
之后, 潘某又驾车撞上了红绿灯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 任某受伤,两车损坏。
电瓶车主 被判刑入狱,赔偿86.74万元
此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 负事故主要责任。
萧山法院认为:任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任某还需对被害人潘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律师解析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高律师:
一般来说,非机动车处于无保险状态,而在实践中,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案件, 肇事者的赔偿数额一般在五十万元以上。
该案中, 赔偿近90万这样高额的数字,对于没有保险保障的平常人家 ,确实不是易事。
事发后,任某碍于经济能力有限,一度消极赔偿。在判决之前, 任某都没有尽到充分的赔偿义务,且其又没有悔过及认错的积极态度 ,结合其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法官 拒绝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
该事件的发生,着实令人扼腕。任某一定不曾想到,骑行了千百遍的道路,指向的却是监狱的大门;而潘某更不曾想到,回家之路竟是不归之途。
编辑 | 郑直
本文来源:山东高法(微信 号:shandonggaofa)
综合萧山日报、 萧山法制、萧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