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业主从小区树上跌落砸伤人,物业是否担责?

尚一网 2024-09-14 16:10:22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李甜 舒钰

物业公司组织业主采摘活动,非小区业主混入参加,却从树上跌落砸伤了非活动组织对象。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近日,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31日,某物业公司在其业主群内通知在小区内进行杨梅采摘活动。在采摘过程中,正在采摘杨梅的非小区业主何某失足从树上跌落,砸中了祝阿姨。祝阿姨是业主家属,并非本次活动的组织对象。事故发生后,祝阿姨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6天共花费15512.42元。经司法鉴定,祝阿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间180日,陪护时间90日,营养费给付时间90日。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垫付2000元医药费,何某支付7186.8元医药费,但后期各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祝阿姨将何某和物业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带来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但却因疏忽大意,坠落在地伤及他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祝阿姨主张物业公司未在杨梅树上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证明自己是此次活动中被组织的对象,但祝阿姨已经年满65岁,不在此次活动的组织对象范围内。且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组织人的注意标准。因此,祝阿姨要求物业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法定条件。

但在何某攀爬杨梅树时,物业公司正在现场组织采摘活动,作为物业管理者,理当发现何某在其管理区域内爬树的危险行为后予以制止,但却放任不管,存在一定过错。何某爬树坠落撞伤祝阿姨,祝阿姨对发生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综合考虑何某、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何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祝阿姨各项损失共计57273.41元,何某赔偿祝阿姨各项损失共计13110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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