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一笔银行贷款只要存在太多的异常或者太大的异常及反常,那就可能不仅是简单违规问题,其背后可能会存在更大问题。
2021年11月9日,甲银行向周某发放贷款47万元,用途为购买小牛,贷款年利率10%,担保人为常某、李某,到期日为2022年11月8日;2022年11月7日,甲银行与周某办理了展期,展期到期日为2023年9月25日。自2023年9月25日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现尚欠借款本金44.97万元元及利息(截止至2024年3月11日止的利息为3.8万元)
2024年3月26日,甲银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周某、常某、李某的银行存款在价值49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2024年7月4日,法院公开审理上述案件,在法庭上,担保人常某提出:一是常某与借款人周某并非亲戚朋友关系,也非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在银行起诉之前与周某并不相识;二是常某尝试与债务人周某联系时才发现其精神智力并不正常,不具有经营大型养殖场并申请银行商业贷款的能力和条件,并且周某在电话里表述“案涉全部借款所汇入的银行卡一直由他人所持,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也均是由他人经办,其并未收到任何银行贷款,亦未将银行贷款用于指定用途”。
因常某未对其所说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给予证明,法院没有采信,最后法院还是判定常某需要对周某未归还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结束语
针对担保人常某在法庭上所说的内容,甲银行应该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排查,如果仅有周某这一户贷款有这个问题,那还好说,怕就怕不止这一户。另外从周某贷款金额47万元数字来看,感觉不是很简单,可能是一笔存量周转风险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