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本质,与双方是否同居、是否恋爱、是否领证,统统无关——它保护的是女性对性的绝对自主权:任何时候、任何关系里,只要‘不同意’就是‘不可以。
只要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麻醉、趁醉、利用权势……无论两人是第一次约会还是第十年婚姻,都构成强奸罪。
“她以前同意过” ≠ “这次必须同意”;
“她是我老婆” ≠ “她是我所有物”;
“她穿得很性感” ≠ “她在邀请我”;
“她没拼命反抗” ≠ “她默认”。
同意必须是“当下、明确、可撤回”的,沉默更不是同意。
即使是在嫖娼的过程中,如果女方不同意,也可能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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