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名男子约13岁女孩去酒店喝酒聊天,期间,一男子趁机和女孩发生了关系,另一男子见状,便和前一男子商量好,自己冒称对方和女孩发生关系,被女孩发现后女孩准备离开,结果这名男子却夺走了女孩的手机,最终,几个人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据悉,13岁的女孩小丸在家里没啥事,就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男子公某,于是,公某就邀约小丸到酒店玩,因为是陌生人,所以,小丸还长了一个心眼,就约了表姐先某一起过去。 当小丸和姐姐来到小区门口等待公某时,又碰到了路过的环某,于是,三个人就决定一起去酒店玩。不久,公某和杨某开车过来,载着三个人一起来到了酒店,此时,男子华某也在酒店门口等待着大家。 当晚11点多,6个人一起进入了酒店开始喝酒玩游戏,一直玩到了凌晨2点多,这时候,小丸的表姐先某和环某就先行离开了酒店,剩下的几个人则一直不停地喝酒,直到喝不动了,随后,四个人就躺在两张床上打算睡觉。 此时,华某便和小丸发生了关系,而另外两人也全程目睹了这件事情,趁着华某去厕所,公某也走了进去询问能不能和小丸发生关系,华某告诉公某让他自己决定,然后,华某就躺到了另一张床上, 公某则睡到了小丸的床上并与其发生了关系,这时候小丸酒有些醒了,见自己和公某发生了关系,于是便起床打算离开,公某见状,直接将小丸的苹果15手机抢了过来,小丸索要无果后离开。 第二天,公某等三人把手机以5000元价格卖给了二手苹果手机店,正当三个人打算将这5000元挥霍一空时,警方将三人抓获归案,并从公某口袋里翻出了这5000元。 事发后,检方以QJ罪中的轮奸为由,对其中的公某和华某提起了公诉,而对杨某则另案处理,检方认为,公某犯有抢夺罪和QJ罪,应当处以七年半到八年半的刑期,而华某犯有QJ罪和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以4年8个月的刑期。 对此,华某的辩护人认为,这件事情不能定性是轮流,而且受害人看起来有十五六岁的样子,所以,华某不应当认识到,和眼前发生关系的女孩不满14岁,而且,华某完事之后,公某才和小丸发生的关系,两人事发之前没有同谋,因此不应该认定为轮流。 公某得辩护人也认为,这件事情不能简单定义为轮流,而且公某还是自首的,应当从宽处罚。 为了能够从宽,公某和华某的家属则分别赔偿了小丸7000元和20000元,获得了小丸的谅解。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轮流,一是有两名以上;二是共同的故意;三是受害人是一个人;四是发生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 本案中,华某与小丸发生了关系,公某到厕所问询华某之后,紧接着与小丸发生关系。 所以,两人有共同犯罪故意,在较短的时间内先后轮流侵犯了同一受害人,符合轮流的构成要件。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的; 并且,因为本案的受害人年纪是13岁,不满14岁,在法律上,即便是小丸同意和华某和公某发生关系,据此这种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华某和公某的行为,也应当按照QJ罪处理。 不仅如此,因为公某夺走了小丸的手机又将其卖掉,因此其行为属于抢夺罪,而华某则帮着处理了后续卖手机的行为,因此是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此,法院判决公某有期徒刑7年5个月,判决华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 其实,本案的华某和公某一个出生在04年,一个出生在06年,作为年轻人,本应该在这样的年纪好好学习,而不是违背公序良俗去做这样的事情。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