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讹出新高度!”山西大同,有博主称,其驾车在小区右转后,十米外的老人骑自行车,连人带车摔倒。老人看到博主的车后,认为其被博主的车转弯吓到才摔倒,当即报警,并要求博主赔偿损失。交警以“无接触事故”立案调查。网友怒斥:隔条马路摔倒也能赖司机? 据法治视讯7月31日报道,有博主在小区遭遇了一起离奇交通事故,却遭到索赔。 2025年7月24日清晨,某小区弥漫着晨露的湿润。 陈女士(化名)驾驶轿车缓缓右转,车身如一片羽毛轻盈滑过柏油路面。就在车辆完成转弯、驶入笔直车道没多久,后视镜里突然闪过一道刺眼的画面。 一位骑自行车的老人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后方十米开外的路面上。 “我根本没碰到他!”陈女士紧急刹车后冲回现场,只见老人蜷缩在地呻吟,自行车前轮扭曲变形。 她一边拨打120,一边困惑地回忆:转弯时自己车速不高,老人当时离自己的车隔着至少三辆车的距离,怎么会摔倒呢…… 不一会儿,老人要求陈女士赔偿损失,理由是,那辆车突然转弯吓到我了!我为了躲它才摔倒的! 陈女士当然是拒绝的,坚称这和她没有关系。老人见遇到硬茬了,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 帽子叔叔到场后,对这起事故进行了立案,正在侦办中。 有人说,老人受惊吓摔倒就是司机的锅!没看见不等于没责任,转弯必须360°环视! 有人说,十米外摔倒要赔钱?按这逻辑,飞机天上飞过我头顶,我摔跤能找航空公司? 1、这件事真是荒唐,按常理,一辆车在十多米之外,不至于把骑车的人给吓到,不禁给人一种陈女士被讹的感觉。但是,案情还不明朗,让子弹在飞一会儿,或许真相大白。 2、10米外车辆转弯行为与骑车人摔倒不排除有一定条件因果关系,但不代表有法律因果关系,只有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时,陈女士才会有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女士如在右转弯时有打转向灯、没有醉驾等行为,则通常而言,陈女士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但是,陈女士驾驶中没有过错,不代表就一定没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说明,陈女士即便没有过错,除非老人是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外,陈女士还是可能有责任,关键看,陈女士驾车行为与老人摔倒行为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务中,机动车因开启车门、突然变道等行为引发避让性事故,即使未发生接触,若驾驶员未尽高度注意义务,仍构成侵权责任。 回到本案,陈女士事发时与老人没有任何接触,属于典型的无接触事故。 陈女士在小区右转弯,如距离老人比较近,且启动突然、未打转向灯,则可能违反注意义务,继而被认定有过错。 但陈女士与老人相距十多米,若要求驾驶员预判10米外行人或非机动车行使状况,显然不太合乎常理。 结合现有资料来看,笔者认为陈女士驾车行为与老人摔倒没有法律上相当因果关系,不应担责。 3、即便认为陈女士有责任,老人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自行车应当注意周边危险,连10多米外的车辆行驶都会导致他摔倒,这足以说明老人有多么不小心了,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因此,陈女士即便要赔偿损失,也不会太高。而且,老人只是普通摔倒,也没啥损失,可主张的损失有限。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