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曝光的性侵案件数以万计,但你真的知道法律上怎么界定性侵犯罪吗?今天我就撕开真相,给大家讲明白背后的法律逻辑! 我国刑法里,和性侵犯沾边的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专指侵犯女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基本刑 3 - 10 年有期徒刑,要是情节严重,比如导致被害人自杀,最高能判死刑,追诉时效长达 20 年!强制猥亵罪更狠,男女都可能是受害者,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最高能判 15 年!但最关键的问题来了 —— 法律上到底什么叫 “不同意”? 很多人觉得,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关系就是性侵,可这说法太模糊!学术界早就换成了 “不同意” 这个专业概念。举个颠覆认知的例子:性工作者为了赚钱出卖身体,从情感上可能是 “违背意志” 的,但在法律层面,只要是自愿交易,就不算 “不同意”!要是按某些极端女权的观点,认为所有性行为都是女性被迫的,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说到 “不同意” 的判定,那水可太深了!1992 年美国威尔森案,简直把所有人都整懵了!女艺术家威尔森半夜被持刀歹徒闯入房间,逃到浴室报警,结果歹徒破门而入还割断电话线!威尔森怕被伤害、怕染病,提出戴避孕套就配合,歹徒照做后发生关系。结果法庭上,陪审团居然判定歹徒 不构成强奸!理由是女方让戴套,就等于同意了!这判决一出,全美都炸了,这不是明摆着和稀泥吗? 其实在不同时代,“不同意” 的标准天差地别!以前流行 “最大限度反抗规则”,《大清律》规定,被害女性得有 “损伤肤体,毁裂衣服” 的证据,才能证明是强奸。可现在都 21 世纪了,女性生命比贞操更重要,这老掉牙的标准早该扔进垃圾桶!后来换成 “合理反抗规则”,但还是拿男性标准要求女性 —— 女方不哭喊、不拼命反抗,就默认同意?这公平吗? 直到 “‘不等于不’规则” 和 “肯定性同意规则” 横空出世,才真正给女性撑腰!“‘不等于不’规则” 说白了,就是女性说 “不” 就是不同意,谁要是拿 “女生说不要就是要” 当借口,那绝对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肯定性同意规则” 更绝,没明确、主动的同意,哪怕对方没反抗,也算性侵!不过这规则不能滥用,在 “迷奸” 这类女方完全失去意识的案件里用,是比较合适的,平时生搬硬套,反而容易产生争议。 我认为,女性明确拒绝、哭泣,必须被法律保护;遇到死缠烂打的,只要再次拒绝,男方还强行发生关系,就该严惩!至于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法律更得下重手!我国规定和不满 14 岁幼女发生关系一律算犯罪,但放眼全球,这年龄标准太低了!英国把同意年龄分成 13 岁、16 岁、18 岁三档,美国部分州甚至提到 21 岁!我们也该学习外国法律优点,对老师、监护人这类能影响未成年人的群体,必须划下 18 岁的红线! 现在校园性侵案频发,根本不是偶然!道德滑坡、性观念混乱,成年人自己都搞不清对错,还怎么教孩子?法律必须亮剑!家人们,你支持提高性同意年龄吗?快来评论区好好聊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