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离异男子在网上邂逅了同样境遇的女网友,线上热聊升温,第二次见面时,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几杯酒下肚,情意正浓时,男子半醉半醒间被女网友“帮忙”操作手机,转出了“1314元”和“13100元”两笔“甜蜜”转账。不久后,女网友在KTV喝酒唱歌之际怂恿男子“自愿”转账12000元,更在他家中熟睡时,偷偷用他手机盗转24000元救命钱!直到男子母亲突发脑溢血急需手术费,他才惊觉账户被“掏空”七万余元。面对追问,女网友沉默驾车逃离,最终仅承诺归还3万元。 2025年7月31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起网恋奔现后不知不觉间账户中7万元所剩无几的案件,也不知道算盗窃,还是诈骗,亦或是赠与。 5月份,刚结束一天工作的艾先生(化名)划动手机屏幕,一条来自陌生女子的私信跃入眼帘:“同是天涯离异人,相逢何必曾相识。”发送者头像是个笑容温婉的女子,昵称“小林”(化名)。 两颗带着孩子独自漂泊的心迅速靠近,互加了好友,短短半个月的线上热聊,便催生了线下的“奔现”约定。 初次见面,艾先生被小林的善解人意打动,她讲述独自抚养女儿的不易,言语间那份坚韧与温柔,让艾先生倍感亲近。 三周后,第二次见面气氛更为炽热,几杯红酒下肚,在微醺的夜色和荷尔蒙的催化下,两人关系迅速升温,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 为表诚意与喜悦,艾先生在醉酒状态下,任由小林操作他的手机,第一笔转账1314元,备注“仅限于恋爱”,第二笔转账13100元,备注“自愿求婚”。 艾先生事后模糊回忆:“当时她靠在我身边,拿着我手机说‘这个数字代表一生一世’,又按着我手指解锁……我晕乎乎的,只当是情浓时的甜蜜。” 随后一个月,艾先生的账户成了小林的“提款机”。 6月13日,KTV包厢内灯光迷离,小林娇嗔着要买新衣,艾先生又“自愿”转出12000元。 7月12日,小林主动前往艾先生所在城市,当夜,艾先生在卧室熟睡,小林却在客厅拿起他遗落在茶几上的手机,指纹解锁无声通过,支付密码是她早已熟记于心的数字,那是关系暧昧时艾先生毫无戒备的告知。 几番操作,24000元悄然流入小林账户。 艾先生看着手机银行APP里触目惊心的转账记录让他瞬间清醒,他颤抖着手指逐条核对:1314、13100、12000,以及凌晨那两笔刺眼的24000元! 他慌忙联系小林,电话那头却只有冰冷的忙音。 更如雪上加霜的是,老家突然传来母亲突发脑出血、急需手术费的噩耗。 经过协商,小林最终仅承诺返还3万元,对剩余款项再无回应。 从法律角度,艾先生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1、小林从艾先生手机“偷转”24000元或涉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盗窃,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通常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公私财物。 本案中,一旦查实小林在艾先生醉酒深度睡眠、完全丧失财物控制与认知能力的状态下,利用其指纹解锁手机并输入已知密码转走24000元,而24000元远超数额较大标准,则小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将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判罚。 有人可能会说,艾先生既然告知了小林密码,自然就说明其同意小林自由处分其手机及手机中财产。 但是,知道密码和有权处分还是两码事,即使小林声称艾先生告知过密码,这仅能解释其操作可能性,绝非获取财物的合法授权。 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求有明确意思表示,否则相应民事行为不成立或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艾先生授权小林转账,即小林无权操作手机。 2、艾先生曾“自愿”转账三万余元,或可以重大误解制度诉请撤销。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则小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艾先生在酒精作用及热恋氛围下转账的1314元、13100元、12000元,虽表面“自愿”,但实质是基于对双方关系性质,或以结婚为目的的真诚恋爱及(共同生活的重大误解。 若艾先生能证明转账时处于明显酒醉状态且认知能力显著下降,或小林存在诱导性言行如以结婚为名索要,或可尝试依法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诉请法院撤销这些赠与,要求返还。 接下来,一方面,艾先生可以刑事报案,针对偷转的24000余元,艾先生应立即整理转账时间 、地点、银行流水、手机解锁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盗窃罪。 另一方面,艾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针对“自愿”转账的30000余元,主张因重大误解撤销赠与,要求全额返还。 此外,小林承诺返还的3万元属协商结果,接受该款不影响艾先生就剩余款项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的权利。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