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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见习记者雷歆蕊记者周倜然)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提升管道运输效率,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

在明确定价权限和范围方面,《意见》指出,省(区、市)内各级天然气管道(不含企业内部自用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原则上不再下放定价权限。已纳入国家统一定价的跨省管道系统省内段及配套支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重复定价。

在确定定价模式方面,《意见》强调,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实行统一定价模式,推动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分区定价或全省统一价格过渡。过渡期内可采取制定标杆价格等方式,引导企业优胜劣汰与资源整合。

在核定价格水平方面,《意见》提出三项要求。应统一定价方法和原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合理设置定价参数,天然气管道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40年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核定。应明确价格监管周期,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期校核、动态调整,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

在优化管道规划投资管理、压减供气环节方面,《意见》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内管道规划,优化布局。优先支持实力强存量企业投资新管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就近接入国家及省内干线、支干线等管道下载天然气。为降低用气成本,《意见》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直购直销。对无实质性管网投入、不提供必要管道运输服务的“背靠背”分输站等供气环节,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取消;暂时难以取消的,按仅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服务价格。

《意见》表明,管道经营企业须严格执行定价政策,不得以代输费、管道租赁费等名义规避政府定价,不得变相提价。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省要全面摸底省内天然气管道数量、投资主体和运营情况,形成并持续更新应纳入政府定价的管道清单。系统评估省内管道规划投资和价格管理情况。尽快制定完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改革过渡期和方式,稳妥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