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属无效。该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旨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强化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社保缴纳约定无效的具体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约定的类型
双方协商不缴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形式为书面或口头,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劳动者单方承诺放弃社保:即使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出具放弃参保承诺书,该承诺亦不具备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参保义务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此规则倒逼用人单位履行参保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
禁止以“社保补贴”替代参保: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如“社保补贴”)的行为被明确禁止,此类做法无法免除其参保责任
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与实践意义
针对的突出问题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原因包括降低用工成本、以现金补贴替代参保等;部分劳动者因短期利益主动放弃社保。《解释二》的出台直指此类乱象,强调用人单位在参保过程中的主动责任
核心价值导向
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福利,关系到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生活保障,司法解释通过否定无效约定强化权益保护
促使用人单位合规用工:明确经济补偿责任可有效震慑用人单位,推动其依法履行参保义务,减少劳动纠纷
其他劳动争议热点问题的司法回应
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条件
未接触商业秘密则条款不生效:若劳动者未实际知悉或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保密事项,即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条款对劳动者无拘束力
内容需与保密范围相适应: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超出劳动者接触的保密事项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例外情形
非用人单位过错不支付二倍工资: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故意不签(如负有缔约职责的管理者)等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合同自动续延期间免责: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如女职工“三期”内)或用工满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
典型案例与社会影响
最高法同步发布6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具体阐释《解释二》规则,例如:
案例类型: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名义不参保、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后主张经济补偿等场景。
裁判倾向:均认定社保约定无效,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请求,凸显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优先保护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既是对《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细化落实,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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