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8月1日电(记者金振娅)针对少数医疗机构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暗示疗效的门诊名称误导患者等现象,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清晰准确的原则进行门诊命名。
通知要求,门诊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匹配,可在一级诊疗科目基础上,依据二级诊疗科目进行细化,如“内科门诊”“外科门诊”“心血管内科门诊”“神经外科门诊”等。中医医院设置的专病门诊应以疾病、症状命名,符合中医理论、科学规范、简短准确,使用较为通俗易懂的名称,如“心悸门诊”“失眠门诊”等。不得采用夸大、不切实际的用语,不得采用误导患者的用语。
通知要求,特色门诊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简洁、清晰地反映专科特色和诊疗范围,可使用疾病和症状名称进行命名,如“糖尿病(特色)门诊”“健康体重管理门诊”等;多学科联合门诊的名称应当后缀“联合门诊”或“MDT门诊”。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标新立异、容易引发社会焦虑和争议的名称。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要全面梳理本机构门诊设置与命名情况,对门诊设置与命名不规范问题立行立改;调整门诊标牌、引导标识,优化门诊管理流程,并为患者提供导诊服务,提升患者就诊体验;此外,还要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发布门诊信息,方便患者看病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