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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男子在整理妻子的遗物时,发现妻子曾偷偷转给陌生男子93万元。男子找人

浙江宁波,一男子在整理妻子的遗物时,发现妻子曾偷偷转给陌生男子93万元。男子找人恢复了妻子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发现对方竟然是妻子的情人。后男子找来了妻子的父亲,将这位情哥哥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9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据法治进行时8月4日报道,陈先生与妻子项某从相识到结婚,共同度过了30年时光,一直十分幸福,二人还有一个女儿,如今已31岁。

然而在2023年,项某因胃癌去世,这让一家人无比的沉痛,陈先生更是茶饭不思,每天坐在家里发呆,想要回忆起与项某的点点滴滴。

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后,陈先生在女儿和岳父的劝导下终于想开了,他还还要继续生活,还要照顾孩子,替妻子照顾岳父。

由于项某已经离开,陈先生便将她的遗物都一一收了起来,唯独留下了项某的手机和银行卡之类的,这些到时候都要去注销。

可万万没想到,在陈先生浏览项某的手机时,发现了多笔奇怪的转账记录,收款方是同一人,但这些钱转出的目的是什么,并不明确,二人的聊天记录也是断断续续的,前后不搭。

陈先生怀疑项某生前删除了一些关键信息,于是就找人去恢复了聊天记录,可当陈先生看到这些聊天记录时,顿时火冒三丈。

原来,项某在2016年就出轨了,对方是男子陈某,那些聊天记录中,大多数是项某称陈某为哥哥,陈某叫项某老婆之类的暧昧称呼,甚至还有一些淫秽语句。

不仅如此,在项某与陈某暧昧期间,项某多次给陈某转账,一直到2023年8月截止,共转账200多笔,金额高达935250元。

陈先生气坏了,他将此事告知了岳父和女儿,让他们想想该怎么办。

陈先生的女儿坚持要求把钱要回来,岳父则羞愧的表示任由陈先生安排,需要他作证会亲自出面。

之后,陈先生找到了陈某,要求其主动返还这935250元。然而陈某却表示,这些钱都是做生意的投资款,都已经亏掉了,不可能再归还。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先生在岳父和女儿的陪同下,将陈某告上了法院,除了要求陈某还钱外,还要求陈某支付5000元的财产保全费。

为了证明这笔钱是投资款,陈某找来了朋友施某协助作证。

施某回忆称:“在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我、项某、陈某三人一起吃了顿饭,当时项某和陈某的确在聊生意上的事,但具体是什么生意,我不清楚。”

可是陈先生认为,既然是做生意,那应该有来有往才对。可从项某和陈某的转账记录来看,陈某累计给项某转账共计900多元,而项某却转给了陈某93万余元,这显然不合理。

而且在二人的转账记录中,有多个转账记录显示“520”“1314”等字样,这说明二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普通朋友关系。

然而陈某这时提出了一个抗辩理由,称陈先生获取他和项某的聊天记录,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陈某认为,陈先生获取证据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所以关于陈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就不能作为当庭证据使用。

那法院会怎么判?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

第一,陈某主张与项某存在生意上的往来,但从陈先生提交的证据来看,陈某转给项某的只有三笔,总金额900多元,而项某转给陈某的93万余元中,含有一笔显示“520”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

从这点来看,陈某与项某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一般生意往来的特征。此外,陈某并未提交其与项某所做的生意的证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认可。

第二,陈某主张陈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取证不合法,可陈先生是从项某的手机中恢复聊天记录得到的证据。鉴于项某已经去世,其手机作为遗产应由陈先生合法取得,故陈先生恢复手机数据属于合法合理行为。

在质证阶段,陈某并未对聊天记录的内容提出相反的证据,所以对于这份证据应当予以认可。

第三,项某在婚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陈某,且与陈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陈某应当如数返还项某所转的93万余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应当返还陈先生93万余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但陈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不过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最后,夫妻婚后应当做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处理,对于大额花销,应当与另一半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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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青岛的东北人
青岛的东北人 4
2025-08-06 08:06
这个顶某可真是对得起老不死的这几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