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珠海惨案到新时代“枫桥经验”:社会矛盾化解的深度反思

国廉评论网 2024-11-15 14:04:25

2024年11月11日,广东省珠海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伤的惨重后果。这一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矛盾化解、司法公正及社会治理的深刻反思。

一、珠海惨案: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

珠海惨案的发生,是社会矛盾长期累积与个体极端情绪交织的极端表现。据珠海市公安局通报,犯罪嫌疑人樊某因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结果极度不满,采取了驾车冲撞无辜市民这一极端且残忍的方式来发泄个人情绪。在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的过程中,樊某选择了自杀的方式对抗执法。这起令人痛心的悲剧背后,深刻揭示了个人心理扭曲、个体情绪管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尚待完善等诸多问题。珠海惨案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庭的巨大伤害,也是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建设的一次严峻考验。

二、李强总理的批示与公安部的响应

针对珠海惨案,习总书记与李强总理迅速做出批示,强调要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并尽快查明案情依法严惩凶手。同时要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切实做好风险隐患和社会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

紧随其后,公安部于11月13日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珠海惨案的重要指示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会议强调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的原则,深入细致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涉法涉诉等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同时进一步严密社会面整体防控,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巡控,有效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震慑力、控制力。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社会矛盾化解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生动实践,它强调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这一经验在珠海惨案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1.  坚持预防在前

预防是减少社会矛盾的关键。我们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矛盾纠纷。例如,可以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提高社区民警的走访率和见警率,及时发现和调解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等。同时,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社会矛盾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调解优先

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之一。我们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3.  运用法治

法治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我们要坚持依法治理社会矛盾,确保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避免矛盾升级激化。同时,对于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保矛盾纠纷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4.  就地解决

就地解决是减少社会矛盾升级的重要手段。我们要坚持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置在源头。通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有效解决。

四、当前司法现状与判决不公问题

虽然目前尚无直接证据指向判决不公,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声浪高涨。近年来,甚至有杀害报复法官等极端事件的出现,也反映出部分人群对司法体系的不信任。因此在反思社会矛盾化解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当前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判决不公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司法公正的实现依赖于健全的制度机制、高素质的司法人员以及透明的司法程序。然而,现实中,立法层面的缺陷、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社会关系复杂影响、舆论监督、法律文化缺失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珠海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不断审视和改进司法现状,努力消除判决不公的问题。

总之,珠海驾车撞人事件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它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基层治理和司法体系建设;同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疏导工作,提高公众的心理素质;最后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防范类似极端事件的再次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作者:国廉评论专家委员会法律评论员、国廉评论网评论部主任 孙江波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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