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日,闵行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接到市民热线转来的徐女士投诉,反映某公司在育儿假执行的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要求。接到投诉后,闵行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立即对该单位开展调查。
经查,徐女士所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对育儿假有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员工(需提供计生部门相关证明),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可享受5天育儿假。”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是通过严格民主程序纳入员工手册的,并在2022年经职代会进行了补充完善。徐女士表示,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还额外要求提供生育登记证明或生育津贴核定表,但她咨询卫生部门得知,2024年起生育1到3孩均属合规生育,无需提交生育登记申请。而公司则称,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规定,享受育儿假的前提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故要求员工提供相应凭证合法合规。此外,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其他员工均能按要求提供材料并享受了育儿假福利。
执法人员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关于育儿假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要求员工提供相关凭证有合理性。徐女士最终按公司要求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
[综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育儿假的规定,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享受育儿假”的基本要求,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在劳动者知晓的情况下,可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另一方面,公司要求员工提供相关凭证是为了确保育儿假制度的规范执行,并非额外增设不合理条件。尽管徐女士提到2024年起无需生育登记,但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旨在核实生育的合规性,与政策并不冲突。因此,认定该公司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不存在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员工福利的规章制度时,既要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和法律规定,也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执行,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在保障制度严肃性的同时体现人性化管理,从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文韩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