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66岁男子与前女同事到酒店约会,多次发生高强度运动,然后呼呼大睡,3小时后,女同事醒来,发现男子呼噜声停止,大腿上有黑点,女子心里害怕,拔腿就跑,回到家里,她坐立不安,1个小时后又返回酒店,发现男子心肌梗死,已经去世,家属告上法院,向女同事和酒店索赔55万,女同事心里委屈: 他心梗时,我没睡醒,无法施救,我血压高,回家吃降压药……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8月13日,据金羊网报道,一男子和女同事到酒店约会,突发心梗去世。
别看老王已经66岁,可他并没有觉得自己老了,在他心里,还是少年。
2023的一天,老王看见前同事阿美,他和阿美聊起了过去的事情。
他们曾经在一起工作,有共同语言,感叹过去年轻,美好的时光,一晃而去。
从此以后,俩人经常见面,一来二去,俩人有了感情。
2024年7月,俩人相约,来到了一家酒店,开了一间房子,俩人走了进去。
虽然他们都有家庭,可是,家里的人已经成为了亲人,早已没了感觉。
俩人心想,彼此已经都不年轻,趁着身体还好,能高兴一天,就高兴一天,不求天荒地老,只求彼此拥有。
到了房间,俩人进行了多次高强度活动,老王累的气喘吁吁,躺在床上,沉沉睡去。
不大一会,呼噜声响起,阿美一听,老王呼呼大睡,她睡到另一张床上,渐渐进 入了梦乡。
这一觉睡的甘甜,阿美醒来,看了下时间,已经过去了3个小时。
她起身一看,老王依旧闭着眼睛,可是,呼噜声已经停止。
阿美心里一惊,突然感觉不好,她又仔细一看,老王大腿上出现了黑点。
阿美怕了,她心里断定,老王已经死亡,她心里慌张,冒出一头的冷汗。
她收拾好东西,立刻离开,一口气回到家里,想平复一下心情。
可是,她越想越怕,根本在家里待不下去了,她一看表,已经过去了1个小时。
她心里难过,总归是相处一场,不能把老王一个人留在酒店。
再说,他们在酒店也有登记,到处都有监控视频,一旦老王被发现死在酒店,阿美离开,反而有了嫌疑。
阿美又匆匆赶回了酒店,她不敢单独进去,叫上了前台,一起走进房间。
前台进去一看,老王依旧在床上躺着,前台叫了他几声,老王毫无反应。
急救车和民警赶来,医务人员发现,老王已经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
随后,阿美配合警方做了笔录,她如实陈述,她和老王发 生了多次高强度活动。
事发过后,她和老王沉沉睡去,等她醒来,发现老王呼噜声停止。
之后,她又看到老王腿上有黑点,她自行判断,老王已经死亡。
可是,阿美自称,她也第一次遇见这种事情,心里慌张,无比的害怕,她本身有高血压,因为紧张,血压忽的升高。
她之所以回家,是回去吃降压药了,她不放心,吃完药后,又赶紧返回酒店。
可是,老王的家属不愿意了,家属告到法院,要求阿美和酒店赔偿55万。
阿美十分委屈,她认为老王死时,她正在睡觉,没有睡醒,根本不知道老王已经心梗。
等她醒来,老王已经死亡,已经来不及救治,她并不知道老王有病,也不能预测到他会死亡。
并且,阿美认为,自己有高血压,突然发现老王死亡,心里害怕,血压升高,立刻回家是吃降压药去了,并不是故意不予救治。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阿美与老王作为共同活动的参与者,在老王突发疾病时,阿美负有合理的救助义务。
阿美在发现老王呼噜声停止、腿上出现黑点时,应意识到异 常情况,有义务采取急救措施,如拨打120急救电话。
但是,阿美未及时救助老王,反而离开现场回家,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间,存在未履行注意义务的过错。
因此,阿美的过错行为与老王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老王自身突发疾病是主要原因,阿美责任为次要原因。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需要保障场所设施安全、提供基本服务,但是,酒店无法对每个房间内的客人进行实时监控。
因此,老王在房间内突发疾病,酒店无法预见或者干预。
并且,在阿美返回后,前台和她一同进入房间,发现老王叫不醒时,前台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已经尽到协助义务。
酒店无证据显示存在管理过失,因此,酒店不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但他仍然选择与阿美发 生高强度活动,对他自身的死亡后果存在主要过错。
一审判决,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阿美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家属60000元。
用户10xxx43
66岁能死女人的肚皮上也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