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男子使用妻子的会员卡购买计生药。因付款失败,药店店员于是联系了男子的妻子。男子妻子闻讯,赶到现场,结果,恰巧撞破了男子的婚外情。男子不愿意了,欲追究药店的责任。 据悉,前不久,李强(化名)与情人私会,担心情人怀孕,便到一药店购买计生药品。 到了药店,或是为了积分或者为了享受折扣,亦或者是平时用惯了妻子的会员,李强在付款时报了妻子的会员号。 随后,药店的店员发现李强扣款失败了。 由于此时李强已经离开走远,且没有李强的联系方式,药店的店员于是便通过会员卡登记的电话找到了李强的妻子,让李强的妻子付钱。 结果,李强的妻子询问后,得知在外的李强买了计生用品后,顿时坐不住了,立即赶到药店附近,恰巧撞见李强与情人在一起,导致李强的婚外情败露。 事后,李强不愿意了,声称自己和情人两个家庭都要散了,认为药店店员泄露了自己的隐私导致的,要追究药店的责任,先是报警,而后又将此事曝光到网上,表示要起诉药店。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不少人认为李强这是气急败坏!无理取闹!没事找事!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评价李强的行为?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41、1043条更是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具体到本案,李强作为已婚人士,在婚内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如果不能获得妻子的原谅,离婚、赔偿都是李强将要承担的后果!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不单单只是婚外情,李强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药店店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强的隐私?李强是否可以要求药店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李强的购物信息属于李强的个人信息,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李强的妻子作为药店会员有权知道自身会员卡名下的购物信息,药店也有权将李强妻子会员卡名下的消费信息透露给李强的妻子。李强在购买物品时使用的是妻子的会员号,其实已经相当于将自己的购物信息间接地披露给了自己的妻子。 还应当注意的是,药店店员之所以联系李强妻子的原因是因李强付款失败,又没有李强的联系方式,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助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同时,药店店员也并不知情李强存在婚外情,如果不是李强存在婚外情,药店店员向李强妻子披露李强的购物信息并不会对李强本身造成任何影响。李强所谓的“两个家庭都要散了”虽然与药店店员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是真正的原因还是因为自身出轨导致。 综上,笔者认为,即便李强起诉药店,药店也几无可能承担责任。 李强与其要求药店承担责任,不如好好反省反省自己的行为! 3、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广东阳江,男子使用妻子的会员卡购买计生药。因付款失败,药店店员于是联系了男子的妻
律安说法
2025-08-17 19: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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