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商丘永城一个富二代深夜买醉之后,驾驶一辆玛莎拉蒂在大街上狂飙,酿成恶性交通事故,最终商丘地方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定罚。那次定罚,第一,是为受害人伸张了正义,避免了交通肇事受害人死了白死的恶劣风气。第二,是通过知名案件,在全国开了交通肇事行为,不再执行轻判,而是按照其危害程度,进行合理定罪的先河,从此交通肇事罪的定罚,不再普遍的违背公序良俗,不再成为某些人脱罪,轻罪的借口。。
从商丘玛莎拉蒂撞宝马一案执行了重罪重罚之后,全国的恶性酒驾案件是不是比过去少了很多?
因为那些惯犯,知道酒驾肇事不再那么容易了了,弄不好自己要“一命抵一命”的,犯罪成本比以往拉高了许多,这些人自然就收敛了许多。
交通肇事案件,要根据肇事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综合进行定罚。
交通肇事行为,并不是什么轻罪,交通肇事活动,其客观危害随着电动化与智能化的普及,越来越严重,这种事情,怎么可以进行轻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