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有家自媒体骗了一千多万!引住建局发文

东山再临 2024-07-12 05:31:24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在售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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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文件

深光住建字〔2024〕255号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在售房地产

项目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渠道分销代理、包

销商:

近期,我局在接到的部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部分未备

案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备案未实名登记的自媒体"房产

专家"、已登记的房地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等,通过房地

产分销平台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并且在产生纠纷

后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甚至采用失联、"拉黑"等手段逃

避责任,影响消费者依法维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

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

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

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

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之规

定,凡提供房地产咨询及实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

从业人员等,不论其通过线上下何种渠道、何种模式开展房

地产经纪业务,均应依法依规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

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

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

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

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及《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

办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

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应当熟悉房地产相关的法

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

识,掌握房地产交易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辅助房地

产经纪人开展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对辅助人员的业务行

2-

为进行指导,对其辅助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之规定,房

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各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

履行审慎核查及告知义务,对所委托销售代理、渠道分销代

理、包销商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在合作

协议中明确禁止与不合规的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房地

产业务。我局也将联合多部门展开专项治理行动,严查涉及

违规参与房地产信息及交易服务的自媒体、中介机构及从业

人员,严厉打击一批反面典型,并公示曝光。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 市光明区住房和建

个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

(联系人:罗颖,联系电话:2319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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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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