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跟朋友去餐厅吃饭,去卫生间时却不小心摔晕了。朋友连忙把女子送到医院

悦澄聊社会 2025-08-21 21:34:19

广东广州,女子跟朋友去餐厅吃饭,去卫生间时却不小心摔晕了。朋友连忙把女子送到医院,花了1837块钱。女子认为,摔倒的原因是地面有水渍、洗洁剂,想让商场赔偿。可商场方面却认为,事发时商场已经下班,且放置了“警告牌”,商场没有过错。

8月19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女子在商场餐厅吃饭却被摔成脑震荡,要求商场赔偿,商场却称已经过了下班时间的新闻。

据悉,女子跟着朋友来到某商场4楼餐厅吃饭,就餐期间,女子独自一人去往卫生间,结果一不小心滑倒在地摔晕了。

朋友听到响声之后连忙过来查看,发现女子已经失去意识,朋友立刻拨打急救电话。

等急救车来到现场时,朋友要求商场工作人员陪同,却遭到了商场工作人员的拒绝。朋友无奈,只得先行陪着女子去医院,并产生医疗费用1837元。

事情发生后,商场方面始终没有对此事进行回应,也没有道歉,这让女子气愤不已。

女子认为自己之所以会摔倒,是因为卫生间地面上有水渍以及清洗剂,商场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

可商场方面却回应称,保洁阿姨否认当时存在使用大量水对地面清洗的行为,且事发时已经属于下班时间,商场也设置了小心滑倒等警告标识,商场方面并不存在过错。

双方各说各的理,可是由于女厕所里并没有监控,让事情的发展陷入僵局。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女子要求商场对自己进行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女子所称,卫生间地面上存在大量的水渍以及清洗剂,是导致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且在事情发生之后,女子因此产生医疗费用1800余元。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以及管理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上的水渍,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商场以过了下班时间,且放置警告标识为由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其成立不以商场与受害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为前提,也不以是否处于营业时间为前提。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商场控制的区域内,商场就应当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进行预警、提示、通知和保护。

另外,商场未及时清理地面水渍导致他人滑倒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由于商场女厕所中没有监控摄像头,无法确定地面是否有水渍,这给取证带来一定的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如果女子主张是商场存在过错,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如果事实证明商场女厕所地面上并无水渍,女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该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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