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5名不满12岁的小孩子约好去河里玩水,没想小明没留神跑到了深水区,慌乱之中溺水了。其他四人又是叫人又是报警,但小明被救上来时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事发后小明的家长悲痛欲绝,起诉一起玩耍的其他四个小孩,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四个未成年的被告人,法院会怎么判? 据《澎湃新闻》报道,二零二四年三月,广东河源市和平县,同村的五个未成年的孩子约好一起去桥下的河里玩水,五个孩子里,年龄最大的11岁,最小的8岁。 刚下水的时候,大家还在水浅的地方玩,这也是他们常来玩的地方。那天大家格外的高兴,玩着玩着,其中的三人不小心就玩向了深水区。 11岁的小东先发现危险后马上停住了,立刻让前面10岁的小明和8岁的小红赶紧回来。由于水深,小明和小红脚下踩空了,两个孩子的身体在水里一起一伏的挣扎起来。 小东勉强伸手抓住了离自己近的小红,把小红拖了回来,小明离的远,小东根本够不到他。 水太深,小东也不敢下水去救,只能大声喊小明赶紧回来,岸边9岁的小丽和11岁的小天立刻用随身携带的电话手表报警,四个孩子大声的呼喊求救。 水里的小明渐渐的没了力气,他的身体越来越沉,过了一会,四个伙伴已经看不到小明了。 等救援人员赶到现场的时候,为时已晚,悲剧还是发生了。 小明的父母知道自己儿子溺水的消息简直痛不欲生,小明只有十岁呀!自己的儿子出门之前活蹦乱跳的,怎么这么快就没了呢?他们伤心到了极点。 小明的父母询问其他四个孩子,了解小明出事的整个经过,他们痛失爱子的同时,认为这四个孩子没有陪同好小明,小明落水后也没有实施救援小明的行为。 于是小明的父母把这四个同伴和他们的父母一同起诉了,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四个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监护人是否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阶段的未成年人可独立实现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被告是四名未成年人,其中最大年龄才11岁,最小的8岁,都处在身体、智力发育阶段,各方面认知都还不健全。 未成年人对在河里玩耍游泳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险有一定的认知,但面对突发情况的时候自保都很难做到,更不具备成为法律规定的救助他人的义务主体。 同时,事发后,四名被告采取的呼喊求救、报警的行为,也是与自己年龄、智力、体能、阅历相当的救助行为,不能要求他们必须成功救起小明。更不该要求他们在不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去对他人进行施救。 四个同伴的救助方式是在他们的能力范围内的行为,也是在最佳的救援时间实施的行为。 最终,一审认为,四个未成年人在此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明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未成年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对环境和事件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面对危机时的处理能力也有限,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应该担负起监护的责任,尽到教育,监护的义务,避免悲剧的发生。 关于这一事件,你还有那些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广东河源,5名不满12岁的小孩子约好去河里玩水,没想小明没留神跑到了深水区,慌乱
糖豆秘境
2025-08-22 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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