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明代之中央政府

代萱聊历史 2024-09-30 11:32:42



明代,无疑是中国近代史的起始阶段,与此同时,它也与世界近代史的开端相重合。从明至今,悠悠六个世纪,漫长的五百多年岁月已然流逝。在这期间,西方欧洲成功地迈入了一个全新的近代史发展阶段;而中国,同样经历着深刻的变革。

明之后,接踵而来的便是清王朝。若我们想要深入探究清代的种种,那么首先对明代有清晰且全面的了解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现代中国的诸多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明代奠定基础并开始逐步发展的。

然而,令人惋惜的是,在这一历史阶段,西方历史呈现出的是进步的态势。以英国为例,其在政治制度上逐渐建立起君主立宪制,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先进和灵活的制度保障。而反观中国,至少就政治制度而言,却出现了大幅度的退步。明朝初期,君主专制空前强化,废除了丞相制度,使皇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到了清朝,这种专制集权更是变本加厉,例如设立军机处,进一步加强了皇权对政治的绝对控制,极大地限制了社会的创新和发展活力。这种政治制度上的退步,使得中国在近代逐渐落后于世界发展的潮流,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和困境。

倘若我们断言,中国传统政治乃是专制的,整个政府皆由一个皇帝进行独裁统治;那么这样的说法,用于阐释明、清两代的政治状况,或许是恰当合理的。

然而,若论及汉、唐、宋等诸代,中央政府的组织架构实则并非如此。在这些朝代中,皇权与相权是有着明确划分的。尽管二者之间的权重比例纵然有所差异,可无论如何,绝不能片面地宣称一切事务皆由皇帝专制裁决。

回溯到明太祖洪武十三年,依据正史的详实记载,由于宰相胡维庸谋反作乱,明太祖深受此教训的触动,自此以后便断然废止了宰相一职,且明令禁止往后他的子孙后代永远不准再设立宰相。正因如此,明代的政府体制中是不存在宰相的。而清代沿承了明代的这一制度,同样也没有设立宰相。

所以,我们能够清晰地指出,中国传统政治在演进至明代时,发生了一个重大的转变,那便是宰相制度的废止。这一变革对于中国政治的发展走向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宰相制度存在之时,宰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皇权起到制衡和辅助的作用,使得政治决策更加周全和合理。而宰相制度的废除,使得皇权进一步集中,皇帝需要独自面对和处理繁多的政务,这无疑对皇帝的个人能力和精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治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后续的政治发展埋下了诸多隐患。

宰相一职不复存在,那么接下来又该如何运作呢?回首从前,在唐代实行的是三省分职制,分别为一个中书省、一个门下省和一个尚书省。这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持着国家政务的正常运转。

而到了宋代,门下省逐渐退居无权之位。“给事中”这一官职大体上也如同谏官一般,与宰相形成对立之势,其对于诏勅行使封驳权的能力大大削弱,很少能够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当时的宰相,仅仅只剩下了中书省这一机构在支撑。

从元代一直到明代,中书省依旧是被视为正式的宰相所在之处。然而,一直等到明太祖的时候,情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明太祖毅然决然地把中书省废除,仅仅留下了“中书舍人”。这“中书舍人”仅仅只是七品的小京官,他们所承担的职责等同于一个书记。

在唐代的时候,中书舍人是负责代拟诏勅的,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可如今到了明代,他们却仅仅被指派去管理文书以及从事钞写之类的工作而已。而给事中在明代同样也是七品官职,不过还保留着一定的封驳权。

就拿具体的政务处理来说,唐代的中书省能够在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其权威性和影响力不容小觑。而到了明代,中书省被废除,相关职能被分散和弱化,这对于整个政治架构和权力运行机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变化反映了皇权不断加强、相权逐渐削弱的历史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治决策的方式和效率。

中书、门下两省都废了,只剩尚书省,但尚书令及左右仆射也不设了。于是尚书省没有了长官,改由六部分头负责,就叫做“六部尚书”。这是一种秃头的尚书。在唐宋时,六部中每部的第一个司称本司,如户部有户部司,吏部有吏部司;其余礼、兵、刑、工各部均然。而尚书省则有尚书令为正长官,左右仆射为副长官。现在明代则等于升本司为部长,六部就只是六个尚书,变成一个多头的衙门。六部首长,各不相属。这些尚书都是二品大员,这已经是当时最高的官阶了。

中书省和门下省都被废止之后,仅剩下尚书省独存。然而,就连尚书令以及左右仆射这样的重要职位也不再设立了。如此一来,尚书省竟然失去了长官的统领,只能改由六部各自分头负责相关事务,于是便有了“六部尚书”这一称呼。这所谓的“六部尚书”,就如同失去了头发的人一般,显得有些不完整和孤立。

在唐宋时期,六部中的每一部的第一个司都被称为本司。比如户部有户部司,吏部有吏部司;其余像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各个部门也都是如此。而且,当时的尚书省是设有尚书令作为正长官,左右仆射作为副长官的。

可如今到了明代,情况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就好比将原本的本司提升为本部的部长,六部就仅仅只是六个尚书在掌控,从而变成了一个多头的衙门。这六个部门的首长,彼此之间毫无隶属关系,各自为政。

要知道,这些尚书可都是二品大员,在当时的官阶体系中,这已经是处于最高层级的官阶了。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唐宋时期尚书省的组织架构相对较为完善和系统,长官与各司之间有着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划分。而明代这种六部尚书各自独立的局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皇权对各部门的直接控制,但也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协调不畅,政策执行缺乏统一的指挥和调度,从而在实际政务处理中可能产生诸多问题和矛盾。

此外有一个“都察院”是由御史台变来的,专掌弹劾纠察。全国各事都在都察院监督之下。把都察院和六部合起,并称“七卿”​。

在七卿之外,还增添了一个“通政司”以及一个“大理院”,如此一来,则被合称为“九卿”。通政司主要负责管理章奏,全国范围内无论是来自中原还是边疆的所有呈送给皇帝的奏章,都归口于通政司进行统一管理。通政司就如同一个至关重要的公文出纳的总枢纽,承担着接收、整理以及传递各类奏章的重要职责。

大理院则主要负责平反工作,但凡一切刑法案件在最终判决时存在争议,或者当事人感觉有什么冤屈,都能够向大理院提出申诉以求平反。

刑部尚书再加上都察院和大理院,又被并称为“三法司”,这三者皆属于司法机关。每当朝廷面临一切重大的司法案件时,便会由这三法司共同会审。

举例来说,在某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刑部尚书负责依据律法条文进行初步的判定和量刑建议,都察院则从监察的角度审视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而大理院则着重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对可能存在冤情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和评判。这种三法司会审的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准确和权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博弈、信息沟通不畅等因素,也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从历史的长河来看,这种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法治和公平的追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统治阶层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视。

上述所提及的九卿,实际上真正较为重要的仅仅是前面的七卿,后面的两个卿相对而言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在这九卿的架构之上,竟然不存在一个统摄全局的首长。所以明代的制度呈现出一种“有卿而无公”的独特局面,进而形成了一个多头分立的政府形态。

刑部无法对吏部进行管辖,吏部也不能插手户部的事务;政府的诸位长官全都处于平行并列的状态,而在他们之上进行总体把控和统筹的则是皇帝。

在武官方面,则设有大都督一职。全国范围内一共设有五个大都督府。(要知道,唐朝时期可是有着十六个卫。)这些大都督主要负责的是在出外打仗的时候率领军队。至于征调军队、一切有关动员方面的工作,这是兵部的职责范畴,并不在大都督的职权范围之内。

以具体的军事行动为例,当国家面临外部威胁需要出兵作战时,大都督负责指挥军队在战场上冲锋陷阵、排兵布阵。然而,在战争筹备阶段,兵部需要根据战略需求和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军队征调计划,包括兵员的数量、兵种的配置以及后勤物资的保障等。这种分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军事行动的专业性和协调性,但也可能因为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或权力制衡,导致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迅速做出有效的决策和行动。从历史的发展角度来看,明代这种武官权力的划分和制约,既反映了对军事力量的严格管控,也体现了统治阶层对军事权力可能带来威胁的警惕和防范。

明代政府历经了如此这般的变革,所有的重大权力都逐步集中到了皇帝手中。倘若我们将明代政府这样的组织架构,回过头去与汉、唐、宋各代的传统政府加以比较,就能够清晰地察觉到,以往宰相所拥有的职权在政府运作中是何等的重要。

然而,虽说在明代,一切事务的权力看似集中于皇帝,但实际上依然存在着历史遗留下来的传统惯例,也并非完全由皇帝一人独裁专断。有众多事务,是必须经过廷推、廷议、廷鞫这一系列程序的。

所谓廷推,就是对于重要官员的选拔和任命,需要在朝廷上由众多大臣共同推荐和商议,以确保所选之人具备相应的才能和品德,能够胜任重要职务。廷议则是针对重大的国家政策和决策,召集朝廷中的大臣们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辩论,充分权衡各种利弊,从而制定出更为合理和可行的方案。廷鞫则是对于重大的案件和纠纷,在朝廷上进行公开的审讯和裁决,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例如,在面对边疆防御的战略决策时,皇帝不能仅凭一己之见就贸然做出决定,而是需要召集大臣们进行廷议,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军事、财政、民生等多方面的因素。再比如,对于某些涉及高级官员的贪污腐败案件,需要经过廷鞫,让众多官员共同参与审判过程,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当时,官职较小的官员任用之权归吏部尚书掌控,而官职较大的官员,则由七卿、九卿,或者再加上外面的巡抚、总督共同开会进行公开推举,这种方式被称作“廷推”。

倘若遇到重大的事务,各个部门无法单独做出决定,这种情况下,常常会由七卿、九卿共同商议并做出决策,这被命名为“廷议”。

假如出现重大的狱讼案件,三法司都无法妥善解决,那么就会由七卿、九卿开会共同定罪判决,这被称为“廷鞫”。

这一制度,实际上在汉代早就已经存在了。在汉代的正史记载中,朝廷集中商议重大事务的情况屡屡可见。比如说,在面临对外战争的战略决策时,皇帝会召集三公九卿共同商讨,权衡利弊,最终达成共识。又比如,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朝廷会召集大臣们商议救灾方案,包括物资调配、灾民安置等诸多方面。

由此可见,所有的事情,并非完全由皇帝一人独裁决定。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的制衡和集体决策的智慧,能够充分汇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减少决策的失误。但同时,也可能因为参与人员众多,观点各异,导致决策过程冗长,效率低下。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皇帝的意志仍然可能对最终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皇帝的态度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这种集体决策的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也为后世的政治制度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思考。

再来说一说“给事中”这个官职。它的官阶虽然仅仅只是七品,然而在明代,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官职。明代的给事中是按照分科来设置的,依照尚书六部相应地分为六科,像是户部给事中、兵部给事中、礼部给事中等等;所以也被称作“六科给事中”。

大致来讲,如果这个人精通熟稔财政方面的事务,就会被指派担任户部给事中;那个人对军事方面颇为了解,就会被安排做兵部给事中。皇帝的诏书必然要经过尚书,才开始分部门下达至全国,而这六科给事中仍然拥有封驳的权力。比如说在涉及财政的问题上,上面的命令下达至户部,户部给事中就能够参与审核,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这就有些类似于现在西方政府中的专家智囊团。只要他们表示不同意,依然能够将原旨退还。

而且,给事中并没有固定的长官,他们每个人都可以各自单独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在遇到廷推、廷议、廷鞫这样的场合,他们也有资格出席。一般情况而言,他们所发表的意见是非常受到尊重的。倘若他们表示反对,在当时就被称作“科参”。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六部尚书因为遭遇了“科参”,会感到束手无策,没有办法,只有将原来的提议搁置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当时对君权的一种节制和限制。

举例来讲,某次关于一项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皇帝下达诏书至户部,户部给事中经过仔细审核,认为其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便行使封驳权,将自己的反对意见详细陈述。尽管皇帝的诏书具有权威性,但由于给事中的坚决反对,户部尚书也不得不谨慎对待,重新审视这一决策,甚至可能与给事中共同商讨更为妥善的方案。这种情况在明代的政治生活中并非罕见,充分显示了给事中这一官职在权力制衡中的重要作用。

从历史的宏观角度来看,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皇权、相权以及行政执行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稳定和政策的合理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并非完美无缺,有时可能会因为给事中之间的意见分歧或者与其他部门的权力冲突,导致政务的拖延和决策的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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