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绥化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4650 万元的价款竞得绥化市两宗土地使用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成与朋友李某涛、薛某艳共同出资,其中李某涛出资 1650 万元,并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绥化市财政局转付土地出让金 2925 万元,向北林区财政局转付土地保证金 725 万元,因资金不足,还差 1000 万元土地出让金一直未交齐。
2016 年 10 月,刘某成在李某涛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福都公司及上述宗地项目以 3650 万元转让给杜明,并签订了相关债权债务协议,福都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杜明。同年 12 月,李某涛向绥化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刘某成职务侵占。
在向绥化市财政局申请退款过程中,李某涛在其朋友陈某霞的协助下,称福都公司 “不存在了”,并向绥化市财政局出示其于 2014 年 5 月与福都公司签订的《项目委托合同书》,而该合同书已经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被李某涛、薛某艳、刘某成三方补充协议废除。
同时,李某涛还隐瞒了 2925 万元土地出让金原始票据已被刘某成交给杜明的事实,谎称票据丢了。最终绥化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将 2925 万元土地出让金汇入李某涛指定账户。
同年 11 月,杜明发现这一情况后,向绥化市财政局讨要说法。发现受骗的绥化市财政局随即报警,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某涛等人抓获,后将此案移送检方起诉。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至绥化市中院后,后者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2022 年 7 月 1 日开庭审理。
2022 年 7 月 27 日,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22 年 10 月,黑龙江省检察院的一封 “回函” 解释了该案最终不起诉的原因,称李某涛通过一定的欺骗手段 “取回” 属于自己的财产,客观手段虽带有欺诈性质,但主观上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从而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此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涛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按照常规理解,李某涛等人采取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了财政局的巨额资金,其行为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而,黑龙江省检察院却以 “自力救济” 为由,认为李某涛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这一观点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律师认为李某涛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已涉嫌诈骗罪,其代缴行为是代理行为,退款应退给福都公司,而不是李某涛个人。
财政局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显的审核失职问题。在李某涛申请退款时,财政局未能严格审核其提供的信息,也未核实福都公司的真实情况,便轻易地将巨额资金汇入李某涛指定账户,导致资金被骗。这反映出财政局在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杜明作为案外人,在整个事件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他购买了福都公司及相关宗地项目,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却因李某涛等人的行为,导致土地出让金被退回,其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在类似经济纠纷中,如何保护无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思考,相关部门应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确保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起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不仅对当地的财政资金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对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政府透明度和权力监督等问题提出了诸多疑问,这也反映出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强烈渴望和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高度关注。事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这起黑龙江绥化市财政局近三千万元被诈骗案,着实令人深思。从事件的起因、经过到最终的处理结果,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争议和疑问。李某涛的行为到底是 “自力救济” 还是诈骗犯罪,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而这也正是法律的复杂性和社会现实的多样性所导致的。
财政局的审核失职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制度和流程,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对于案外人杜明的遭遇,我们也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如何在类似的经济纠纷中更好地保护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起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和政府透明度的高度关注,只有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在阳光下进行,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公众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透明度,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同时,也期待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