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主岭,一男子和小自己6岁的女友恋爱后,没有选择结婚,而是同居生活在一起,一

洋仔说法 2025-09-24 19:49:12

吉林公主岭,一男子和小自己6岁的女友恋爱后,没有选择结婚,而是同居生活在一起,一待就是7年。不料,女友突然提出分手,男子则威胁道:“要么把这些年花销钱还给自己,要么继续过”。而女友坚决要分手,主动写下5万元欠条。分手后,男子找前女友还钱,但前女友认为自己七年来承担的房租等开销远多于对方,那张欠条只是权宜之计,拒绝还钱。无奈之下,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偿还5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2017年,张伟和王芳通过朋友介绍相识,那时,张伟34岁,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性格内向,生活稳定,王芳28岁,活泼开朗,在一家小型企业做行政工作。   两人年龄相差6岁,但共同的兴趣爱好让他们迅速走近,相识不久,他们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由于工作地点相近,加上希望节省开支,2017年底,两人决定搬到一起居住,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开始了同居生活。   同居初期,感情甜蜜,他们像许多情侣一样,共同规划未来。张伟和王芳都是工薪阶层,收入不高,但相处融洽。   日常生活中,开销大多AA制,但也不分彼此,张伟负责水电费等固定支出,王芳则承担日常采买。   偶尔,他们会互转账小额资金,用于购物或旅行,这些转账从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只是生活的一部分。   七年间,两人感情总体平稳,虽有小摩擦,但从未闹大,张伟觉得这段关系会走向婚姻,但王芳却逐渐感到压力,年龄差距和性格差异让她开始犹豫。   同居期间,张伟和王芳的财务混合在一起,但并无书面约定。   从2021年到2023年,张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王芳转账累计约8万多元,这些转账金额不等,有时是几百元用于日常开销,有时是几千元用于购买家电或旅行。   王芳也向张伟转账过,她声称自己转了10万多元,并指出房租总计84000元主要由她支付,如果平分,她承担得更多。   后来,王芳因感觉两人不合适,多次提出分手想法,但张伟总是挽留,他认为,七年的付出应该有所回报,如果分手,王芳应补偿部分花销。   2025年初,王芳正式提出分手,她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未来无望,希望好聚好散。   2月14日情人节这天,本应是浪漫的日子,却成了关系的终点。   王芳收拾行李,准备搬离租住房,张伟情绪激动,不同意分手,他提出两个选择:要么继续过日子,要么王芳退还这些年他花的部分钱款。   王芳急于结束关系,在压力下,她出具了一张手写欠条,明确欠付张伟五万元整,并签了名和日期。   欠条出具后,王芳当天就搬走了。   事后,她解释称,写欠条是迫于张伟压力,而张伟则视欠条为王芳对自己的“补偿”。   分手后,张伟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索要5万元,但王芳均拒绝支付。   王芳认为,同居期间自己付出更多,欠条不公。   张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芳支付5万元及利息。   法院这样判决。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或同居期间的频繁转账,如果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感情维系或小额馈赠,且无明确借贷意思表示,通常视为赠与行为。   而赠与的款项或礼物交付即完成,原则上赠与人一般不得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   法院指出,张伟与王芳作为同居情侣,转账行为发生在感情稳定期,金额多在合理生活范围内,具有无偿性、情感性,符合赠与的典型特征。   双方均未在转账时出具借条或约定还款条件,这表明转账初衷是增进感情,而非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认为,张伟与王芳双方之间发生的转账行为,属赠与范畴,原则上不应返还。   对于王芳向张伟出具的欠条,王芳主张欠条是在张伟胁迫下所写。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进一步指出,王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欠条时未立即报警或保留反抗证据,且在分手后一段时间内未对欠条内容提出异议,这削弱了其胁迫主张。   相反,欠条内容明确、签字完整,这体现了某种程度的合意。   法院认为,王芳未能举证胁迫,故欠条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有效成立。   此外,欠条虽源于情感纠纷,但法律上不禁止同居双方就财务问题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此类协议可受保护。   而王芳无法举证证明张伟存在胁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法撤销该欠条。   此外,欠条系王芳与张伟对过往的转账等行为的最终结算,依法可以作为结算依据,该5万元视为对张伟的补偿,并无不当。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王芳向张伟支付5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秋日生活打卡季素材来源:现代快报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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