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女子急着到公司上班,谁知到了公司负1楼,女子在楼梯转角处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女子脚踝处骨折,女子递交了工伤申请,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可公司认为,女子没在工作场所摔伤,不能算做工伤,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部门撤销了人社认定,女子告到法院,一审认为,女子属于工伤,公司又提起上诉,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女子一气之下,申请再审,案件一波三折,最高法判了! 2020年3月28日,黄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20年3月28日~2023年3月27日。 这家公司在某写字楼20层,黄女士进公司之后,一直在公司商务部工作。 公司上班的时间安排: 早上8:59打卡,12:00下班,中午休息两个小时,14:00点再打卡上班,一直到下午18:01,一天的工作才算结束。 黄女士入职之后,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她每天早去晚归,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工作。 2021年7月19日,黄女士怕路上堵车,她特意早早的出发,谁知一路顺利,她提前半小时就来到公司楼下。 公司设置在写字楼的20层里,每次到公司工作,必须走楼梯先到负2楼,然后再乘坐电梯,这样才能坐到20楼公司打卡上班。 黄女士来的是挺早,可是她依旧保持了平时的习惯,她不愿意磨磨叽叽,早点赶到就能开始工作。 谁知她走到负1楼时,到了楼梯转角的地方,她不知为何,竟然一脚踩空,不由自主的摔倒了下去。 黄女士摔倒之后,顿时感到脚踝处传来剧痛,她在地上站不起来,不大一会,脚踝处肿了起来。 黄女士想站起来,她抓住扶手,可是试了几次,都没能成功,这时同事们陆续赶来,看到她的情况,立刻叫来救护车救助。 黄女士被送到了医院,经过医生诊断,黄女士因为摔伤,导致了右外踝撕脱骨折。 黄女士不得不停下了工作,躺在医院里静静地休养,既然已经受伤,黄女士只能等养好伤后再说。 随着时间的推移,黄女士的脚伤渐渐恢复,她认为自己是在去往上班的路上受伤,按照规定,应该算是工伤。 黄女士准备好了材料,递交到人社部门,2021年9月2日,人社部门经过审核,认定黄女士为工伤。 同时,人社部门给黄女士出具了一份《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以为事情进展顺利,黄女士的心情一下变得晴朗。 可万万没有想到,黄女士所在的公司另有看法,公司认为,黄女士不能算作是工伤。 公司坚持认定,黄女士摔倒受伤的地点是办公楼公共区域,并非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地方,因此来说,黄女士的摔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部门撤销了人社部门对黄女士的工伤认定,责令人社部门重新进行认定。 黄女士气愤至极,她明明是在往公司走去的路上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规定的条件。 黄女士一纸诉状,将复议部门告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人社部门对黄女士工伤的认定决定。 公司和复议部门不服,他们提起上诉,案件到了二审法院。 公司提出,黄女士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摔倒导致。 公司认定,是黄女士自身出现了过失,这才导致了她的摔伤,与她在公司的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同时,公司和复议部门均认为,黄女士摔伤地点,是该楼栋负一层处,不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安排了黄女士提前上班。 而黄女士当天是提前到达办公楼负一层,也不能认定为是在工作时间。 而该栋楼的负1楼负2楼也不属于公司办公场所,黄女士是在负一楼摔伤,不能算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也就是说,黄女士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黄女士伤心欲绝,心里不服,她申请再审,自己是在去往工作场所的路上受伤,她坚定认为,自己就是工伤!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某公司考勤打卡的上班时间为8时59分,黄女士摔伤时间是上午8时30分左右。 但是,黄女士是为了到达工作场所而提前进入办公楼,属于合理的上班准备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不仅包括实际的办公区域,还应包括与工作有直接关联的合理延伸区域。 某公司位于办公楼20楼,公司员工乘坐电梯是正常的上班通行方式。 该办公楼的负一楼、负二楼等公共区域,是员工前往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属于工作场地的合理延伸。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若黄女士的工伤认定后,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黄女士可依据此条规定,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黄女士的不懈坚持下,最高法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黄女士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广西南宁,一女子急着到公司上班,谁知到了公司负1楼,女子在楼梯转角处不慎摔伤,经
王哥说世情
2025-10-20 19: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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