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报道,重庆男子和妻子离婚后,两人离婚不离家,他在前妻购买的房子里住了14年,之后他找了一个女朋友,把女朋友带回家住,前妻发现后,把男子房间的门和窗子都给砸了,并要求前夫从自己家搬走。可男子却说房子是前妻买的,但是是自己花了10多万装修的,前妻承诺自己可以住到老的,还说自己一个人,该耍女朋友,不然老了,谁来照顾自己。[紫薇别走] 她站在自己的房子外,看着前夫刘先生带着新女友进门的背影,积压多年的情绪终于爆发了,那年离婚时,刚上初中的儿子让张女士心软了,她独自凑钱买下这套二手房,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但考虑到刘先生暂时无处可去,她提出让他住次卧,等孩子高中毕业再做打算。 没想到这一住就是14年,刘先生住次卧,张女士带儿子住主卧,两人像合租室友一样各过各的生活,偶尔还会互相帮个忙,儿子大学毕业工作了,刘先生依然没有搬走的意思,张女士也懒得提,反正习惯了。 刘先生把新女友带回家的那天,女友的行李箱拖进次卧,衣服挂进了衣柜,仿佛要长住的架势,张女士彻底坐不住了,她质问刘先生凭什么把外人带进自己的房子,要求他立刻搬走。 刘先生却理直气壮地拒绝了,他说当年装修花了10多万,张女士承诺过他可以一直住到老,他还补充道:“我一个人,该找女朋友了吧?总不能老了没人照顾,”这番话彻底激怒了张女士,当晚她就把刘先生房间的门窗都砸了。 调解员调查后发现,张女士和刘先生当年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协议,所谓的“永久居住权”只是一句口头约定,而刘先生声称的10多万装修费,也拿不出任何凭证。 房子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她拥有完整产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才能生效,没有书面协议和登记手续的口头承诺,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 南京有对夫妻离婚时约定了居住权,但因为没办理登记,法院最终判决居住一方搬离,杭州也有案例显示,离婚后同居的双方因经济往来不清晰,一方多次借款后不还,最终对簿公堂。 法律上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生活上却还纠缠在一起,这种状态很容易让人产生错觉,当一方开始新的感情生活时,另一方往往难以接受,冲突几乎不可避免。 本质上是很多中国家庭的缩影,为了孩子,为了省钱,为了避免麻烦,选择了这种模棱两可的生活方式,但时间会放大所有矛盾,当初的权宜之计,往往会变成日后的炸弹。 如果你正处于或考虑“离婚不离家”的状态,首先,任何居住安排都应该有书面协议,明确期限、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该办登记的就去办登记,其次,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往来一定要清楚记账,借钱要打借条,出资要留凭证。 最重要的是心理准备,既然已经离婚,双方都有权利开始新的感情生活,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如果连这一点都无法接受,那就该认真考虑是否真的应该继续这种生活模式。 14年的“和平共处”被一个新女友打破,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任何缺乏明确边界和法律保障的安排,都经不起时间和现实的考验。 网友评论精选: “这男的做法确实欠考虑,带了外人回来,性质就完全变了,这是前妻的家,不是他的婚房。” “离婚了就是两家人了,不能还把前妻家当自己家,寻找幸福可以理解,但应该在自己组建的新家庭里,而不是在前妻的房子里。” “这件事最大的教训就是,哪怕是熟人之间,涉及长期居住和较大额经济往来的,最好也有个书面协议,写清楚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扯皮。” “女儿夹在中间最难做,一边是爸,一边是妈,希望大人能妥善解决,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对于这件事,您是怎么看的呢?如果您是张女士,您会怎么做?或者,您认为在“离婚不离家”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如何划定界限,才能避免类似的矛盾?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和看法。 信源:重庆长安网
浙江杭州,男子散步时突然听到救命声,一看才发现有女子落水,男子不顾自身安危跳水救
【2评论】【1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