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专门去查了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是否将流浪动物的投喂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即投喂者具有饲养或管理流浪动物的默认意思表示,其与流浪动物之间已经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1) 长期、持续、稳定的在固定地点和固定时间进行投喂;
(2) 有针对被投喂流浪动物的生活照料行为,例如绝育、看病、洗澡、驱虫、办证等;
(3) 流浪动物与投喂人之间产生依赖关系,例如动物对投喂人产生了食物依赖和感情依赖。
(4) 对流浪动物有一定的管理和约束行为,例如在自己家、经营场所、后花园、地下室设置容留场所、搭建窝棚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投喂者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投喂者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对流浪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从而使得流浪动物在特定区域聚集,增加了他人受伤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不懂法也不能免责,未按规定饲养、管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金钱赔偿。例如,投喂者因长期投喂流浪猫,导致流浪猫在特定区域聚集,最终导致他人受伤,投喂者被判赔偿24万元。
24万啊!都够买车啊!
下次看到家和公司附近投喂流浪猫狗的,你们知道怎么做了吧? 先保存证据,保不齐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