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小区业委会出了个新规定,要求只有业主的第一辆车才能办月租停车证,租客的车没资格享有月租权益,只能按照临停车处理。可一些对外出租的业主以及部分租客认为这项规定不公平,涉嫌侵犯了租客的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把业委会告上了法院。可没想到,一审和二审法院竟做出了不同判决。(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涉事小区正式车位共80个,加上公共道路上划线部门能停放112辆车,总共不到200个车位,这对小区的业主来说,完全无法满足日常停车所需。 由于业主一直反馈没车位可停,且小区内多次因车位问题发生争执,所以小区的业委会在2021年3月17日,通过表决采用了新的《停车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小区内开始实施“一户一车停车证”的制度。 也就是说,小区的业主的第一辆车能拿到月租停车证,第二辆及以上车辆、租客车辆暂不能享受月租停车位资格,一律按照临时车处理。 之后,业委会将新的《停车管理办法》贴在了小区内,并由物业通知租户,自4月1日起,租户车辆按外来车辆管理和收费。 对于这份《停车管理办法》,有不少租客向房东大吐苦水,还有部分有多辆车的业主也十分不满。 赵某等3名业主对于业委会出具的《停车管理办法》持反对意见,要求按照先到先得处理,且租客也能享有与业主一样的停车权利。 然而业委会不容业主有任何的异议,坚持执行了新的规定,这导致后续矛盾不断。 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赵某等业主将业委会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停车管理办法》,恢复租售同权。 其实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已经将自己的部分合法权益转移给了租户,租户不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同时也享有业主的部分合法权益。比如:车位使用权。 现在业委会为了保障业主的停车权益,直接制定新的规则,剥夺了租户对于业主的车位使用权,这显然变相侵犯了部分对外出租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事小区既然实行了“一户一车”的规定,就不应该排除租户的停车权益。 根据调查,涉事小区内大部分的车辆都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而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归全体业主所有。 既然如此,对外出租的业主也同样享有对公共道路的“一户一车”的停车规定,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户是享有业主的相应权益的。即租户也享有了业主的停车权。 此外,租客停车是占用的业主的停车权益,并不会给小区内的停车紧张造成额外的负担,所以业委会制定的《停车管理办法》已经剥夺了赵某等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停车管理办法》中关于剥夺租户的月租停车权益的规定。 业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不同的看法。 二审法院认为,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里的“业主”,应当是指在该小区购买房产,拿到产权的业主。 租客虽然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业主的部分权益,但租客毕竟不是业主。业主也没有将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权和决定权一并转让,所以租客的权益不能排除业委会制定的《停车管理办法》的规定。 业委会为了保障小区内的业主有一辆车可以享受月租车的福利,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停车管理办法》,并排除了租客的月租停车权益,这并没有问题。 况且即便是业主,第二辆车也不享有月租停车权益,所以并不会对租客产生不公平的情况。 由于业委会制定《停车管理办法》并开始实施后,小区内的停车紧张问题得到了极大的缓解,所以二审法院认为该办法已经得到了大部分业主的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决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赵某等人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