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一男子从杭州开车来到一片荒地,停车休息了一会儿。不料,男子准备离开时,一根长杆突然从侧面伸出拦在车头,一村民撑伞从树后走出,敲了敲车窗,伸手要一百块停车费。男子质疑这里没有任何收费标识,话音未落,另外两个村民也围了上来。男子试图掏出手机录像,遭到女子怒斥:“不准拍!报110就等警察来,拍照犯法!我拦车不犯法!这地是我私人的,每个人都交钱!”报警后,警车赶到现场,杆子却纹丝不动。僵持半小时,男子最终扫码支付50元才得以离开。事后,男子投诉了此事,而公安说辖区不清,乡镇称管不了个人行为,文旅局坦言没有执法权。 10月30日,来自杭州的宋先生难得抽出时间自驾游,开车前往安吉天荒坪小岭头,这里以山野风光著称,是不少游客的打卡地。 宋先生沿着小路行驶,看到一片荒地,空地宽敞,没有车辆,他心想,正好可以停车休息片刻。 宋先生放倒后排座椅,躺下小憩,休息约半小时后,他启动车子,准备离开。 车子刚驶出几米,一根杆子突然横在车前,宋先生吓了一跳。 几名村民从旁走出,领头的是一名中年妇女,她撑着雨伞,快步上前,语气强硬的说道:“停车费,100块!” 宋先生摇下车窗,疑惑地问:“这里没写收费啊?我进来时连个栏杆都没有。” 女子用雨伞半遮着脸,反驳道:“地是我私人的,每个人都付钱,就你们不付!” 宋先生觉得不合理,掏出手机拍摄。 女子立刻用伞面挡住脸部,大声说:“叫你不要拍!拍照犯法,我拦车不犯法。”她嘟囔着,声音里带着理直气壮。 宋先生试图讲道理。“如果是正规收费,10块20块我认了。但100块太离谱了!” 女子不为所动,坚持要钱。双方争吵起来,引来更多村民围观。 宋先生选择报警,他以为警方能迅速解决。 不料,警车到来后,村民依然不退让,警方询问情况,妇女坚称土地是私有的,收费天经地义,警方试图调解,但村民态度强硬。 经过一番拉扯,宋先生虽不情愿,但为了脱身,最终付了50元,才驾车离开。 路上,宋先生越想越气,这不是钱的问题,是道理问题,决定讨个说法。 第二天,宋先生前往相关单位投诉,同时,媒体介入报道。 记者联系相关部门,却遭遇连环推诿。 警方回应,警单派错了辖区,涉事地属其他派出所管,两镇交界处,常发生土地纠纷,村民可能借机收费。 乡镇部门的回应称,村民行为是自发的,政府不管。既然已报警,就听公安处理。他们还强调,景区事务归文旅局负责。 文旅局工作人员承认接到投诉,但他们说,这是村民个人行为,文旅局没有执法权,处理此事需乡镇牵头。 目前,事情暂没有任何进展。 那么,从法律角度,宋先生的遭遇该如何评价呢? 1、村民拦车索要“停车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 停车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其成立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本案中,宋先生停车时,现场无任何收费标识、价格公示或人员提示,村民单方面索费行为,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 而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停车,并无订立停车收费合同的意思。事后被强行索费,其支付50元的行为是为尽快脱身所作出的无奈之举。 可见,村民与宋先生之间并未达成停车服务合同。 此外,村民主张“地是我私人的”,但从案件描述“荒地”、“没有明确标识”来看,其主张缺乏有效的公示凭证,权属存在争议。 所以,村民的收费行为存在重大瑕疵,缺乏合法的法律基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行为,可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村民的拦车、强行索要钱财的行为,符合强拿硬要的特征,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2、村民所称“拍照犯法,我拦车不犯法”的说法是否正确? 该说法完全错误。 宋先生在公共场所记录现场情况而进行拍摄,是收集证据权的合法行为,只要其拍摄内容不涉及他人隐私,不用于非法目的,其行为就受法律保护。 而村民拦车行为已涉嫌违法,所谓拦车不犯法只是试图将自身违法行为合理化,压制对方的合法维权行为。 3、多个部门的回应,反映了在处理此类“非典型”纠纷时,部门间职责不清、协同机制不畅的问题。 接下来,宋先生要保存好现场视频、支付记录、报警回执、信访回执等所有证据。 一方面,宋先生可以向市监局投诉举报“不明码标价、乱收费”行为; 另一方面,村民行为涉嫌治安违法,宋先生还可以继续向警方报案,如警方未立案,则其可以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此外,宋先生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