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山西狗咬人以后引发的血案进行了庭审,没有当庭宣判。 事发原因和经过,大家其实都已经非常清楚了。 但这里有一个疑点: 据被告律师在一审以后按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如果韩某的伤是被告所为,那为什么那一把剔骨刀上没有韩某的DNA,只有被告自己的。 被告原来是一名杀猪匠,所以家里会有剔骨刀。 我们来还原一下当时的情况啊。狗主人带着一帮人来到被告人家里理论的时候,是在晚上,当时的环境非常昏暗,人又特别多。 双方不是在吵架,而是扭打在一起。。可以想象得出来,当时的现场会有多混乱。 有没有这种可能,自己的队友刺到了自己人,误伤。 毕竟现场人多又看不清,一顿乱挥,刺到了谁自己都不知道。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说明狗主人的一方,是手持凶器有备而来的,被告方大概率是正当防卫了。 因为韩某的伤如果是被告人刺的,刀尖上肯定会检测到韩某的DNA,但现在没有。 这就说明现场还有其他的凶器没有找到,韩某的伤,是被其他的人刺伤的。 这个凶器存不存在,是不是被人有意藏起来了,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只是凭猜想。 一切都以法院判决为准,再等等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