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冬至当天,推拿店店主邓某邀请师傅过来吃饺子,店员贺某包饺子时误将生

梅姐说法 2025-12-02 20:51:09

新疆乌鲁木齐,冬至当天,推拿店店主邓某邀请师傅过来吃饺子,店员贺某包饺子时误将生乌粉当成黑胡椒加入了饺子馅,随后三人中毒。邓某师傅称姜汤可解毒,三人各自喝下一碗姜汤,期间,冯某还去为一个顾客按摩了45分钟。此后三人情况越来越严重就医,第二天,店主冯某不治身亡。事后,家属起诉师傅和店员索赔80余万。 邓某在新市区某街上开了一家推拿店,并聘请贺某在店里当足疗推拿技师。 邓某有个师傅陈某,每个周四陈某都会固定去邓某的店里坐诊,并在邓某店里吃饭。 2023年12月21日是冬至,当地有冬至吃饺子的习俗,邓某早早买好肉,准备中午将师傅陈某接过来吃饺子。 邓某去接陈某过来吃饭,包饺子的活就交给了贺某。 贺某调饺子馅时,看到桌子上一堆各式各样的瓶瓶罐罐,就拿过来辨认了一番,先后往饺子馅里加入了鸡精味精等调味品。 贺某看到其中一个小瓶子里装着棕褐色的粉末,便以为是黑胡椒,于是打开瓶盖,舀了四小勺加入了饺子馅。 当天中午,贺某包了大约200个饺子,2点钟左右,邓某将陈某接到了推拿店,贺某煮了大约90个饺子,三人吃了起来。 饭后没多大会,三人都感觉有点不舒服,邓某和陈某都懂医理,知道这是中毒症状。 邓某询问贺某往饺子馅里加了什么,贺某带着他指认了桌上的几个小瓶,邓某确认三人系乌头碱中毒。 邓某师傅陈某说,生姜熬水服用可以缓解乌头碱毒性。于是,三人熬制了生姜水喝了下去。 过了一会,一个客人来店里按摩,邓某忍着不适替客人按摩了45分钟。 此后,三人症状越来越严重,18时15分,邓某打了120,三人被送去抢救,第二天,邓某救治无效离世。 案发后,邓某的家属认为,贺某将生乌粉当做黑胡椒粉放进饺子馅里,在此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陈某有药理知识,却只让邓某喝姜水,没有及时让他就医,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贺某和陈某应该承担责任,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 那么,邓某一案中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一、死者邓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邓某具备医学常识,对乌头的危险性应有充分认知,但他未将生乌粉与普通调料分开存放,大大增加了误用的风险,为中毒事件埋下了隐患。 在确认乌头碱中毒后,邓某轻信陈某姜汤可解毒,未足够重视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还在此期间为顾客按摩,使得毒性扩散加快,最终延误了抢救时机。 邓某的这些行为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 二、店员贺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贺某在调馅过程中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但她面对桌上一堆瓶瓶罐罐时,没有仔细辨认确认,就将生乌粉末加入饺子馅,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贺某的过失与邓某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三、邓某的师傅陈某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陈某作为专业医师,在知晓三人乌头碱中毒后,未做出合理建议,未预见乌头碱的强毒性以及姜汤缓解的局限性,从而导致邓某遭遇救治时机。 陈某虽然没有参与包饺子调馅过程,但他在中毒救治环节的不作为,与邓某死亡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关联,对损害扩大存在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陈某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一审认为,邓某自身的重大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所以承担70%主要责任。 贺某的误操作是中毒事件的直接起因,应承担20%责任,赔偿邓某家属245629.37元。 陈某在救治环节的过错导致损害结果扩大,需承担10%责任,赔偿邓某家属122814.69院。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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