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张某在公司做炉工,工作是晚10点半到次日8点。他住处距公司42公里,为兼顾家庭,每天下班回家,下午再去公司宿舍休息。他骑摩托去上班途中与轿车相撞,对方全责,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张某不服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他,人社局上诉,二审支持人社局,张某申请再审。 张某,在一家公司当炉工,这工作又热又累,但为了多挣钱,他从2012年就坚持干着。 公司有宿舍和餐厅,可他家离公司42公里远,他晚上10点半上班,为了能照顾家里,他每天下班回家,下午再回公司宿舍。 张某一直兢兢业业,炉工的工作环境差,温度高,工作强度大,但他从未抱怨过。 他心里想着,多挣点钱,让家里人过得更好,每天下班后,他顾不上休息,就骑着摩托车往家赶。 到家后,他帮着妻子做点家务,陪孩子玩一会,虽然时间短暂,但他很珍惜。 到了下午,他又得匆匆忙忙地收拾东西,准备回公司宿舍。 他每次骑摩托车回公司的路上,他都很小心,毕竟路途遥远,而且路上车流量也不小。 2023年5月3日这天,张某下午2点13分就骑上摩托车出发去公司,他盘算着,提前一点到宿舍,还能休息一会,可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 当他骑到一个路口时,一辆轿车突然冲了出来,张某躲避不及,两车重重地撞在了一起。 张某只觉得一阵剧痛,整个人就失去了意识,等他醒来时,发现自己已经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身上多处受伤。 交警很快赶到了现场,经过调查,认定轿车司机全责。 张某虽然受了伤,但心里还惦记着工作,他想着,等伤好点了,就赶紧回公司上班。 可这工伤认定的事,却让他犯了难。 6月份,张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他觉得自己是在去上班的路上出的事,应该算工伤。 可人社局却给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张某想不明白,自己明明是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去上班,为什么就不算工伤呢? 张某不服人社局的决定,他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张某认为: 自己因为家离公司远,为了兼顾家庭和工作,才选择每天下班回家,下午再去公司宿舍。 这次提前出发去上班,也是为了能更好地完成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提前出发去上班,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而且,他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合理性,应该认定为工伤。 于是,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人社局坚持认为: 张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人社局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 张某接到二审判决后,他不明白,自己明明是为了工作才出的事,为啥就不能认定工伤呢? 他不甘心,于是向高院申请了再审。 张某到底算不算工伤呢?上下班时间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关键在于,对上下班时间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工种特殊,通勤距离远,他提前出发去上班,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这种行为具有连贯性和合理性,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他为工伤。 而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提前出发的时间过早,超出了通常意义上的上下班时间范围。 这种认定,是否合理呢?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工因为工作性质、家庭情况等原因,会有不同的通勤安排。 不能以通常的时间标准,来衡量所有职工的上下班时间。 再审高院经过全面审查,最终认为: 一审法院的认定,更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张某提前出发去上班,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他的行为应该得到认可和保护。 所以,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让张某的工伤认定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