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一22岁女子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多次在清晨6点45分左右到达仓库,比公司规定的7点30分早很多。主管第一次口头提醒她,公司不允许提前打卡上班,但她只是笑笑,第二天依然早早出现。不料,公司向女子发出书面警告,明确指出她的行为违反了工时制度。女子感到委屈,认为自己只是想提前准备,让工作更顺利,继续我行我素。结果,公司最终失去了耐心,以“严重不当行为”为由,解雇了女子。无奈,女子提起了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尽人意。 2022年,22岁的卡洛塔(化名)入职一家快递公司的地区分拣中心,担任行政支持岗位,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7点30分,但弹性工作制允许员工在7点至9点之间打卡上班。 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区域,更不得提前操作系统或处理业务。 但卡洛塔作为一名快递公司的行政助理,习惯了6点45分来到办公室,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早了整整45分钟,目的是在正式工作开始前整理好前一天的遗留文件,检查系统里的订单状态,甚至为同事们准备好咖啡。 在她看来,这不过是“敬业”的表现。 起初,卡洛塔的主管并未过多干预,偶尔的早到在一些管理者眼中甚至是值得鼓励的勤勉表现。 但公司的安保系统记录了非正常时间的出入,人力资源部门注意到她的打卡记录异常。 更让管理层警觉的是,有同事反映卡洛塔有时在尚未到达办公室时,就试图通过公司手机应用程序远程登录内部系统。 随后,卡洛塔收到了第一份口头警告,她的直属上司明确告知:“公司有严格的工时管理制度,请在规定时间到岗,不要提前工作。” 收到第一次警告后,卡洛塔并未改变自己的习惯。在她看来,这不过是管理者吹毛求疵,她坚信自己“为了公司好”的行为终将被理解。 很快,公司向卡洛塔发出了书面警告函,告知其早到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度,要求立即改正。 不料,卡洛塔继续提前到岗,甚至未经许可,将公司车辆更换下来的旧电池出售给了废品回收商,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此后,卡洛塔继续无视公司及上司的警告,被记录了连续19天提前到岗的情况,卡洛塔的上司及公司彻底失去了耐心。 更令公司无法接受的是,调查还发现卡洛塔存在考勤欺诈嫌疑,有证据显示,她曾在离开办公地点后才记录下班时间,有一次甚至是在距离公司数公里外“打卡下班”。 公司认为,这与其提前到岗的行为形成了“不诚信的模式”。 近日,快递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将卡洛塔叫到会议室,正式告知她被解雇的决定,解雇理由为“严重不当行为”。 被解雇后,卡洛塔向法院提起了不当解雇诉讼。 结果,法院认定公司依据《西班牙工人法典》第54条作出的“正当理由解雇”合法且适当,无需向其支付赔偿。 目前,卡洛塔仍可向更高一级的劳动法庭提出上诉。 那么,从国内法律来看,卡洛塔的行为被公司辞退是否合法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适用前述条款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前提:一是,规章制度内容合法,且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 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实施了违规行为。 三是,违纪程度达到“严重”,需综合考量主观过错、行为后果、违反频率及对公司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 本案中,卡洛塔持续提前到岗,在收到多次书面警告后仍拒不改正,这虽然挑战了用人单位合理的管理权威,破坏了制度严肃性,且可能为公司带来加班费争议、工伤认定等潜在法律风险。 但是,卡洛塔单纯加班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很难上升到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程度,不宜作为单一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不过,卡洛塔除了早到之外,还有虚假考勤及私自出售公司电池的问题。 一方面,无论电池价值几何,其所有权属于公司,卡洛塔未经任何审批程序私自处置并占有收益,已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 卡洛塔这一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雇主合法权益之上,动摇了双方互信的根本,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 另一方面,考勤是计算劳动报酬、确认履行劳动义务的核心依据。在非工作地点远程伪造下班记录,是典型的欺诈性行为,意图虚假获取薪酬待遇。 卡洛塔此行为不仅再次严重违反考勤制度,更直接证明了劳动者的不诚信,它使得用人单位对其一切职业行为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让双方最基本的信任关系难以为继,涉嫌严重违反劳动管理制度。 所以,综合来看,卡洛塔的行为已经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且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赔偿金。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