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女子的丈夫是教师,因猥亵儿童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这事一出,社会上一片骂声,女子实在受不了,女儿也情绪低落,日子简直过不下去,而且,她担心女儿以后找对象,找工作都受此影响,更让女子心寒的是丈夫丝毫不知悔改,于是,女子告上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让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李女士和丈夫余某,在1993年结婚,两人风风雨雨过了32年,可到头来日子过不下去了。 丈夫余某本来是个教师,本应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以身作则,结果他却干出了猥亵儿童的缺德事。 在2025年4月,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且,从刑罚执行完或者假释那天起,一辈子都不能再从事跟未成年密切接触的工作了。 这处罚真是大快人心,像余某这种人就不该在接触孩子。 这事一曝光,社会上那是骂声一片啊,多难听的话都不足为奇,毕竟余某做的事令人发指。 然而,余某的妻子李女士和女儿却受到了殃及,她实在是受不了,觉得这日子简直没法过了。 不仅出门被人指指点点,生活也笼罩在丈夫带来的阴影之下。 李女士作为过来人对这事都忍受不了,更别提年轻的女儿了,让她担心的是因为父亲的行为,女儿心理受到了巨大的伤害,父亲没有做到一个好榜样,给她带来的都是无尽的伤害。 看到女儿情绪一直低落,李女士心里一边恨丈夫无耻,一边心疼女儿。 而且,她还担心这事对女儿以后找对象,成家,找工作都会有不可磨灭的影响。 试想,哪个家庭愿意跟有这样父亲的人家成为亲家?找工作人家要是知道这事难免不被影响,让人指指点点,余某带来坏影响往严重了说,是会伴随女儿一生的。 不光这一点,李女士对丈夫的行为也感到心寒,丈夫出事后,她忙前忙后的给他处理刑事诉讼,身心俱疲。 可余某呢,出事这几年下来,对猥亵儿童这事儿一点悔改的意思都没有。 李女士对二人的婚姻灰心丧气,这个家根本看不到未来,夫妻感情早就不复存在了! 为了女儿的将来,李女士将丈夫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余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开庭时,李女士就说了,想离婚就是因为余某犯的事。 不过,离婚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说当初他们为了女儿曾在成都买房,一起和亲戚借了5万块钱。 另外,余某出事后请律师,李女士又和亲戚借了1万块钱当做律师费。 所以,李女士认为这两笔钱都算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购房借款5万元,用于为女儿购买房产,属于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需承担还款责任。 但李女士为丈夫借的1万律师费,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费1万元虽用于余某刑事辩护,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费用通常不被视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 然而,若李女士在借款时知情或事后追认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中,法院未明确排除该债务的共同性质,因此李女士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李女士和余某在乐山还有一套房子,但是,房子值多少钱,两人还没有商定一致,她也没有申请评估,所以,打算另案主张处理。 所以,一审法院就没管这套房子和里面的家具、家电。 另外,他们还有一套房子拆迁得了43万多拆迁款,李女士也打算另外处理。因此,法院也没管。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应该多分财产。 本案中,余某因犯罪行为导致婚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而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且长期承受丈夫犯罪带来的压力,她要面对舆论谴责、还有子女的心理问题等。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余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存在重大过错,同时也给李女士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 根据《民法典》“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向李女士倾斜。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分70%的共同财产。余某的银行存款、股票余额还有住房公积金这些,也都按3:7的比例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后,余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余某作为教师,不关爱学生,反而作出伤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让妻子李女士对婚姻丧失了信任,精神痛苦,夫妻感情破裂,对女儿的心理创伤也很大,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没问题。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余某犯下大错,就该承担后果,李女士作为无辜的妻子,在婚姻中受到如此大的伤害,多分财产也是对她的一种补偿。 最后想说,多行不义必自毙,别以为犯错只是自己受惩罚,还会连累家人,到时候人财两空,后悔都来不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