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男子在车行租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次日还车时,员工验车发现,车尾有多处划痕

茂彦学法 2025-12-19 08:56:53

云南大理,男子在车行租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次日还车时,员工验车发现,车尾有多处划痕,要求男子赔偿1000元,讲价后,最终男子赔了600元。男子觉得莫名其妙,自己开车一直小心翼翼,怎么会有划痕?事后,调查监控发现,原来划车的是验车的那名员工,他气愤不已,当场报警。可车行负责人的回应,让他没法接受。 11月29日,王先生在云南大理某出租车车行租了一辆新能源汽车。 当天他是跟朋友一起去的,他们跟车行员工谈好价格后交了押金就把车开走了。 因为车子是租来的,他们开车的时候格外小心,停车时也是小心翼翼的,生怕磕到、划伤了,不好跟人家交代。 两人只用了一天车,第二天就去还车了,因为急于还车,所以,还车前他们也没有检查,而且他俩用车期间一直小心翼翼,想着应该不会有任何差错。 谁料,他们把车开到车行时,就冲上来一名员工,他说还车前得验车。 王先生把钥匙给了对方,等待验车,王先生以为一切顺利,可就在他准备去结账时,那名员工叫住了他。 “先生,你过来看,这个车尾被划成这样也不跟我们说一声,还好我验车发现,要不我们得亏大了。” 王先生一听不淡定了,赶紧冲过去,他蹲下来一看,车尾还真的有多处划痕。 王先生转头看朋友,朋友也露出惊讶的表情,他们都觉得很奇怪,前一天用车他们一直都小心翼翼,这划痕怎么来的? 之后,又来了另外一名员工验车,他的说法跟前一名员工一样,车子有划痕,王先生得赔偿损失。 两名员工一致要求王先生赔偿一千元,王先生和朋友都觉得太多了,这点划痕要不了那么多,双方通过讨价还价,最终约定赔偿六百元。 王先生虽然觉得很意外,也很冤,但是证据摆在眼前他只能认栽,不情不愿掏了六百赔偿金。 事后,王先生的朋友越想越觉得蹊跷,他觉得是有人故意去搞破坏,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之后他一直努力寻找周边的监控。 终于,在12月4号这一天,朋友在停车附近找到了监控,监控画面显示,11月29号晚上11点48分左右,一名男子在确认四周没人后,偷偷蹲下划车,划了几下后转身逃了。 朋友把画面放大,仔细查看那人,发现,划车的那个人就是还车时第一次给他们验车的车行员工。 王先生的朋友把这事告诉王先生,后来他们发现,车行离他们停车的地方并不远,王先生气愤不已,当场报警。 警方通过调查了解后,很快把那名员工抓获,把他拘留了12天,并处罚八百元。 事后,出租车车行联系王先生,把六百元赔偿金退给他,并要求王先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渠道投诉或追究对方责任。 王先生觉得车行负责人这么做不合理,没有接受他的六百元,转头把这事发到网上。 记者因此联系了该车行负责人,车行负责人表示,那名划车人员其实不是他们店里员工,他只是一名代驾。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有人说这种“出事就甩锅临时人员、代驾”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更难服众。 车行作为经营主体,无论涉事者是正式员工、临时工还是合作代驾,只要其在工作时段、以验车为由接触车辆并实施划车欺诈,车行都难辞其咎,不能以“非本店员工”轻飘飘推卸责任。 涉事员工能精准利用验车流程设局,显然熟悉车行的赔付规则,背后难免让人怀疑是否存在行业潜规则或车行默许的猫腻。 车主王先生维权合理合法,车行仅退赔款就想堵住投诉渠道,既缺乏诚意,也无视消费者权益。 警方的进一步侦查,不仅要查清划车者的个人责任,更该核实其与车行的实际关联、是否存在团伙欺诈等情况,还消费者公道,也净化租车行业的经营环境,避免更多人遭遇类似“套路赔付”。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该员工的划车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诈骗公私财物,处拘留并可处罚款。 本案中,员工划车未达5000元刑事立案标准,索赔600元也未达诈骗罪立案门槛,不构成刑事犯罪。 不过,其故意划车加虚构损失索赔,违反该法条,警方已处12日拘留、8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需承担车辆维修的民事赔偿责任。 车行负责人说,该名员工是代驾,那么他们有没有责任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车行员工先于前一晚偷偷划车,次日再以验车为名“发现”划痕,虚构车辆损失诱骗王先生支付600元赔偿,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先破坏再索赔”的欺诈行为,完全符合该法条对欺诈的认定。 车行作为经营者,即便声称涉事者是代驾,也需对服务全流程的欺诈行为担责,不能推卸义务。 王先生有权要求返还600元赔款,并按租车费三倍主张惩罚性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同时可要求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成本。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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