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十七岁的小雨约着同龄的小杰去郑州游玩,郑州有小雨家的房子,两人揣着攒了许久的零花钱,为节省开支,小雨便提议让小杰住到自己家,又担心被家人察觉,两人索性同住在一个房间里。 小雨满心都是郑州的沿途风景与特色小吃,只当是和相熟的朋友结伴而行,同住不过是省钱又避嫌的办法,没有半分其他心思。 小杰却不这么想。走进小雨家的房间,他盯着屋里的床铺,心里的念头肆意滋长。 他认定,小雨主动邀约又同意同住一个房间,就是对自己有好感的暗示,不然,怎会愿意和异性单独共处一室? 那些平日里的闲聊、偶尔的肢体接触,在他眼里全成了暧昧的证明,他甚至觉得“省钱”“怕家人发现”只是她的借口,同住本身,就是默许关系更进一步。 “咱们明天先去逛老街吧,听说那边的小吃很地道。”小雨兴致勃勃地整理行李,丝毫没察觉到小杰异样的目光。 她掰着手指盘算行程,只觉得这个省钱的决定十分妥当,既能逛遍郑州的景点,又能尝遍当地美食,完全没考虑过彼此相处的边界。 深夜,房间里只剩空调运转的轻响。小雨洗漱完毕刚躺下,就感觉身边的床铺微微一沉,小杰竟直接坐到了她的床边。 她惊得猛地坐起身,下意识往后缩了缩:“你干什么?回你自己的地方睡去。” 小杰却伸手去拉她的手腕,语气带着不容置疑的笃定:“都住一个房间了,何必故作矜持?你要是不愿意,当初就不会约我来郑州,更不会同意和我住一起。” “我只是把你当朋友,同住只是为了省钱又不被家人发现!”小雨用力甩开他的手,声音发颤,满眼都是惊慌,“你别乱来,我真的不愿意!” 可小杰根本听不进去,执念早已冲昏了他的头脑,他认定小雨的拒绝只是欲擒故纵。 仗着力气大,他强行按住拼命挣扎的小雨。房间的门隔绝了她的哭喊,只有绝望的泪水,无声地浸湿了枕套。 事发后,小雨魂不守舍,整日把自己锁在房间里,眼神空洞,连饭也吃不下。 母亲发现她手臂上的抓痕,又见她状态反常,再三追问之下,小雨才崩溃着说出了在郑州家中发生的一切。 母亲当场抱着她失声痛哭,心里又疼又恨:疼的是女儿无端遭受这般伤害,恨的是男孩的残忍无耻,更自责自己没能提早教女儿保护好自己。 父亲站在一旁,拳头攥得指节发白,眼底的怒火几乎要喷涌而出,转身就拨通了报警电话,声音因愤怒和心疼而颤抖:“绝不能让我女儿白白受委屈。” 坐在派出所的笔录室里,小雨低着头,指尖反复抠着衣角,连说话的声音都带着浓重的鼻音。 她不敢抬头看对面的民警,每说一个字,都像是在撕扯好不容易才结痂的伤口。 她怕旁人议论“是你自己同意同住的”,怕承受那些异样的眼光,可想起那个深夜里的挣扎与恐惧,她还是咬着牙,把所有细节一一说清。 说到小杰那句“住一起就是同意”时,她的眼泪再次落了下来,心里满是委屈与愤怒:为什么自己的信任与节俭,反倒成了别人伤害自己的理由? 她攥紧衣角,指甲深深嵌进掌心,暗暗告诉自己,一定要把话说清楚,不是所有的靠近都带着默许,更不是所有的退让,都该被肆意践踏。 小杰被警方带走时,脸上满是茫然。他始终觉得自己只是顺着心意行事,同住的决定就是小雨的默许,他甚至以为,这场郑州之行本就是两人关系升温的契机。 直到法院宣判,听到“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的判决结果,他才怔怔地站在原地,终于彻底明白——“邀请同住”从来都不等于“性同意”。 小杰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违背小雨的意愿,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了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条件,和两人是不是住一起、是什么关系压根没关系。 “邀请同住不等于性同意”,性同意必须是明明白白、心甘情愿、当场说清的,沉默、同住、约会这些都不算默认。 小雨明确拒绝的时候,小杰就该立刻住手,他那种“住一起就是同意”的想法,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 而17岁的小杰,已经达到强奸罪负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承担责任,但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强奸罪的基础刑期是3到10年,本案没有加重情节,最终判2年9个月,是符合司法实际情况的。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若涉及酒店接待未成年人同住,需要核实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和双方关系,但本案是在居民家中发生,该条款不直接适用,且这也不是免责的理由,不影响对小杰强奸罪的认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2025年12月22日(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