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子坐在星巴克店里喝竞争品牌的咖啡,恰好被店员看见,店员上来给女子两个选

每日案论 2025-12-28 15:29:47

陕西,一女子坐在星巴克店里喝竞争品牌的咖啡,恰好被店员看见,店员上来给女子两个选择,要不尽快喝完,要不套上星巴克的杯套挡住杯子,女子对此十分不悦,她觉得自己好歹是星巴克金星会员,连喝个其他品牌咖啡的自由都没有了?店员未免管的太宽!网友:在别人店里占着位置喝竞品,确实不厚道! 女子是星巴克的忠实粉丝,隔三差五就喝一杯,如今已经是金星会员。 这天,她来到星巴克的店里坐着,但手里拿着的,不是星巴克的咖啡,而是另一家咖啡店的饮品。 在她看来,这也没啥大不了的,不就是喝杯咖啡,在哪喝不是喝? 然而这时,有店员注意到了她手上的咖啡,还发现是某竞品品牌的咖啡。 店员走过来提醒,建议女子要么尽快喝完手里的饮品,要么就用星巴克提供的那个咖啡杯套,把别人的杯子给套上、遮住品牌标识。 这话一说,女子心里瞬间不舒服了。 她在星巴克没少消费,虽然她这次喝的不是星巴克的咖啡,可店里也没贴大字报写着“禁止外带饮料”啊? 她这堂堂金星会员,怎么连喝杯别的牌子咖啡的自由都没有了? 店员上来就让她快点喝或者遮起来,这感觉,就跟她干了啥不合适的事儿被点名了一样,脸上有点挂不住,心里头也觉得被区别对待了。 被店员这么一弄,女子觉得很憋屈、很没面子,感觉自己的选择和消费的权利被冒犯了。 这体验,确实让女子不爽快。 后来,女子的经历被传到了网上。有人就议论,说这规矩是不是太霸道了?管得是不是有点宽? 顾客在店里喝杯别家的咖啡,碍着啥了呢?就因为不是你们家的,就不能大大方方地喝了吗?尤其人家还是你自家的高级会员,这操作,多少有点伤人感情。 后来,就有记者直接一个电话打到了星巴克的客服热线。 工作人员回复说,首先星巴克完全尊重每位顾客的选择。 不过,紧接着客服也解释了一下他们通常的做法。说是从关怀所有顾客的角度出发,他们一般不提倡顾客在门店里吃或者喝那些气味特别大的食物。 但也没正面回应到底能不能在店里喝别的品牌的咖啡。 至于这位女子经历的情况,客服表示会记录下来,马上向公司内部的相关部门反馈上去。 所以,在商业空间里,顾客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商家要求整洁有序的环境和顾客自由消费的权利,这中间的平衡点,该怎么找? 尤其是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店员凭感觉进行干预,是不是合适? 星巴克回应“尊重选择”,顾客却实实在在地感到了不爽。 这口头上的尊重和顾客心里的实际感受,显然差了那么点意思。至于最后星巴克内部核实后会怎么处理,这事儿后续会不会引发他们内部管理的小调整,或者就不了了之,咱现在也说不好。 不过也有很多人认为,女子的行为确实不妥当。 你在星巴克店里喝别的品牌咖啡,相当于在星巴克地盘给其他品牌做广告,这人家能乐意吗? 你哪怕在星巴克消费一个甜品,人家都不会说什么!我要开一饭馆,他要是带着外卖来我家吃,还啥也不点,我指定把他撵出去。要是那外卖包装还是我隔壁饭店的,那更是不可能惯着! 消费者不只有权利,也有遵守基本消费规则的义务。这是一种自我遵循的契约精神和道德文化。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尽快饮完”竞品饮品或使用杯套遮挡的行为,直接触及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边界。 根据规定,消费者在合法经营场所内享有“选择何种商品、以何种方式使用”的绝对自主权。 消费者作为金星会员在星巴克门店内饮用竞品饮品,本质是行使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 消费者既可选择购买星巴克饮品,也可选择自带饮品消费环境。星巴克未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外带食品”标识,即视为默认允许消费者自带饮品。 此时工作人员的干预行为,实质是对消费者选择服务方式的强制限制,构成对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尽管工作人员是建议的措辞,但还是具有强制性质。 “尽快饮完”隐含对消费时间的限制,剥夺消费者从容使用的权利。其次,“使用杯套遮挡”要求消费者配合隐藏竞品标识,属于变相迫使消费者为商家规则配合表演。 这种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侵犯自主选择权,因经营者不得通过隐蔽手段干预消费者自然选择。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你站哪边?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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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也许陌生

也许陌生

1
2025-12-29 04:53

这个女人连常识都没有吗,什么事儿非得写出来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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