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八年十一月,朱元璋颁布《大诰》,首次将"剥皮揎草"定为惩治贪官的正式刑罚。 按《大诰》条文,凡官吏贪赃白银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后,须剥皮揎草。刑部具体操作规程为:刽子手于各府州县卫衙门左侧土地庙行刑,先将犯人绑缚木桩,从脊背下刀,完整剥下人皮,填入稻草,缝制成真人大小的人皮草囊,悬挂公座之旁。 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凉国公蓝玉被控谋反,朱元璋下旨将蓝玉处死后剥皮揎草,其皮被蜀王朱椿收存,明末张献忠入成都时,在端礼门楼上仍见此"人皮草囊"端坐。 洪武年间,两广提督韩观任内,将犯人剥皮制成坐褥,耳目口鼻俱全,铺于椅上。建昌县知县因受贿四百贯被凌迟后剥皮,开州知州贪赃害民被斩首示众后剥皮,德安县县丞受贿十匹绢布被凌迟后剥皮,莱阳县丞收赃一百贯亦遭凌迟剥皮。 洪武二十五年《醒贪简要录》重申: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揎草。各地土地庙因常设剥皮刑场,民间改称"皮场庙"。洪武年间宫中太监娶妻者,亦处剥皮之刑。 剥皮揎草之刑,从洪武十八年正式入律,至洪武末年废止,前后施行十余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