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上瘾了!”近日,一男子经常下班前点外卖,等到回家就能直接吃,可是外卖却频繁被人偷走,为了教训一下小偷,男子特地点了一份变态辣的外卖,邻居家孩子吃完后肚子疼,送往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家长要求男子索赔!网友:倒反天罡。 这年头,做个遵纪守法的“被害人”有时候还得接受离谱的道德审判。想象一下这个场景:你自己掏钱买的饭放在自家门口,被别人偷吃了,结果对方还要拿着两千多块的医院账单找你报销,理由竟然是你的饭太辣了,把他家孩子“辣坏了”。 这不仅仅是网络段子,而是媒体报道的一起真实纠纷。邻居这套“我都偷了,你为什么不保护好我”的逻辑,属实给围观群众整不会了,直呼这也太“倒反天罡”了。 我们先撇开谁对谁错,聊聊这个“作案工具”一份变态辣外卖。这事儿的主角张先生是个精打细算的上班族,原本习惯是下班前点好餐,为了省那点配送等待时间,指望着到家门口拎起袋子就能吃上口热乎的。 可谁承想,这门口的外卖跟长了腿似的,隔三差五就不翼而飞。起初这哥们儿冤枉了外卖小哥,觉得是监守自盗,结果一番查证人家配送员清清白白。这下张先生心里那股火就上来了:合着自家门口成了免费自助餐厅了? 面对这种还没露面的“隐形食客”,张先生没装监控也没蹲守,而是搞了一场不需要露面的博弈。既然你爱拿,我就送你点“重口味”的。他这次点的不是给自己吃的饭,而是一份下了猛料的“教训”。 他特意选了变态辣口味,原封不动地放在那个总是丢餐的位置。这其实算是一种心理博弈,如果对方不伸手,这就是一份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被遗弃的饭;但凡对方伸手了,这就是一颗包裹着辣椒油的“定点爆破雷”。 这颗“雷”炸得不仅快,而且动静还不小。没过多久,邻居家就传来了那种典型的鸡飞狗跳声。那个频繁“光顾”张先生外卖的神秘人,竟然是邻居家那还在上小学的七岁小男孩小雨(化名)。孩子也没想那么多,看着没人管的饭,拆开就吃,结果这一口下去,直接把自己送进了急诊科。医院的诊断书写得很明白:急性肠胃炎。孩子又是剧烈腹痛又是呕吐,在病房里折腾了好几天才缓过来。 如果故事到这里,大概也就是个“熊孩子偷吃受教训”的警示寓言,但家长的介入直接把剧本改成了魔幻现实主义。两千多块钱的医药费摆在面前,小雨的父母心疼之余,把矛头对准了买饭的张先生。 他们的逻辑闭环令人叹为观止:因为你点了这种极端的变态辣,才导致我家孩子生病住院,既然有损害后果,你就得赔偿。至于“偷”这个前置动作,在他们看来似乎完全可以被孩子的年龄或者伤情所抵消。 这时候,法律这把尺子就得拿出来量一量了。家长这通索赔,在法律层面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我们看看专业人士怎么拆解这层关系。根据河南高级人民法院曾披露的类似案例解析,这其中的界限其实并不模糊。法官和律师的观点很一致:重点在于“行为的性质”。 首先张先生点外卖这个动作,完全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管他点的是微辣还是致死量的变态辣,只要这里面加的是辣椒这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调味品,而不是老鼠药或者碎玻璃,那这就是食物。 他在自己的财物上做文章,既不违法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更重要的是,这是“防守反击”。即便他能预见到外卖可能会被偷,这也被视为一种预先的防范措施。换句话说,他没有邀请谁来吃,也没有把饭塞到孩子嘴里,一切后果的源头在于那个“不请自拿”的伸手动作。 更有意思的是关于“故意”的探讨。法官刘东升曾针对这类现象做过深度剖析,这里面有个微妙的红线。如果是为了纯粹泄愤,在食物里投毒或者加害有害物质,主观上放任不特定人群受伤,那确实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但辣椒是什么?是食品。用食品来反制盗窃,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法律讲究因果,但也讲究过错分担。民法典说得很清楚,如果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那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责任的。 再往深了看,这其实也是给监护人上的一堂课。七岁的孩子不懂事,不知道别人的东西不能拿,这锅该谁背?法律上,盗窃价值不大的外卖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顶多是个治安处罚,甚至因为年龄问题连行政拘留都免了。 但这并不代表盗窃行为本身是“对”的,或者“无责”的。监护人的缺位,才是导致那两千多块医药费的根本原因。自己没看好孩子,没教好规矩,结果反过来怪邻居的饭太辣,这种“甩锅”行为在法理面前注定是碰壁的。 所以这起荒诞的“外卖案”结局并没有太多悬念:张先生大概率是一分钱都不用赔。这也给那些习惯“严以律人,宽以待己”的人提了个醒,别总觉得“谁弱谁有理”或者“谁伤谁有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是谁家孩子的肠胃比较金贵,伸手之前,还是先掂量掂量,那份“免费午餐”里藏着的,可能就是你付不起的代价。 信息来源:《男孩偷吃邻居“变态辣”外卖吃到住院,家长上门索赔。律师:无需担责,点外卖是正常行为》封面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