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发现丈夫去外地工作期间,和一个女人同居生活,在她的追问下,丈夫承认自己

律观法说 2026-01-04 21:59:45

北京,女子发现丈夫去外地工作期间,和一个女人同居生活,在她的追问下,丈夫承认自己和对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女子一气之下,和丈夫离婚,并将丈夫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62万余元。可对方却说:她和男子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男子请她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这62万是劳务费。可法院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马女士和李某结婚十多年,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和睦。 2018年,李某去了山东禹城工作生活,夫妻二人聚少离多。 马女士本以为自己和丈夫都是老夫老妻了,丈夫再怎么样,都不会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情。 可怕什么来什么,马女士无意间发现丈夫在外务工期间,竟然和一个叫张某的女人一起同居生活。 她又气又急,找到李某质问,李某自知理亏,承认自己和张某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4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认自己出轨。 离婚之后,马女士发现李某曾给张某转了62万余元,她认为这62万元是她和丈夫多年来辛苦攒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她的同意,擅自把钱拿给其他女人用,这让她接受不了。 她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返还62万余元。 面对马女士的指控,张某却直呼委屈,她称自己和李某之间是正当的雇佣关系,两人之间清清白白,根本不存在什么不正当男女关系。 张某说自己曾是一名技师,李某到山东禹城上班后,经常性头晕、身体不适,严重时会晕倒或者无法起床,曾找她上门提供推拿、按摩等服务,缓解病痛。 两人慢慢熟悉起来,后来李某觉得她的服务还不错,就提出请她到家里当保姆,照顾他的一日三餐,做做家务,搞搞卫生。 她拿出了一份《保姆雇佣合同》,里面约定:张某为李某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家务等家政服务,李某每月给她6500元劳务费、2500元生活开支和1500元养老保险补贴。 张某坚称这62万元系自己劳动所得,根本不是李某对她的赠与,无需返还。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马女士和张某都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张某虽然拿出了《保姆雇佣合同》,试图证明自己和李某是雇佣关系,李某给她的转账是劳务费,但是她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双方之间并没有关于工作或者工资事项的聊天记录,也没有其他证据。 李某转账时也未备注工资,或者写明工资等。 合同里面约定的每月劳务费、买菜费用和保险补偿加起来是10500元,可李某转给张某的金额远超这个数目,并且转账时间和金额也没有规律,不像正常的工资支付。 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62万转账是劳务报酬,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认自己出轨。 法院认定李某转给张某的62万元,系李某对张某的赠与,一种赠与行为远超普通朋友正常交往的界限。 李某转给张某的62万余元,系李某和马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未经马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这明显损害了马女士的合法权益,这种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理应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62万余元给马女士。 对于张某主张的劳务费、借款等问题,可跟李某另行处理。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之间本应该相互忠诚,对婚姻负责,婚外情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一旦突破道德底线,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只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和伤害,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马女士发现丈夫出轨后,果断离婚,并追回了丈夫赠予给他人的款项。 在婚姻中,如果发现另一方有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离婚。 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不分,或者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无论男女,都不要去插足他人婚姻,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关注@木头人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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