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银行男员工在7年前,单位放假期间,曾因嫖 娼被行政拘留并罚款处理,但他一直刻意隐瞒不报。7年后,被单位发现,单位以该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立马将其辞退,员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事情发生后7年,再处理无合理理由,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银行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银行胜诉,员工又不服, 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最终结局,大快人心! 周某是某银行的员工,他在2005年,就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员工如果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银行为此专门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 周某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十分了解,但他不但不遵守,还故意做了违法的事。 2011年9月,单位放假期间,周某一时没有把持住自己,在某场所嫖 娼期间被警方抓获。 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周某该上班的上班,并未将此事告知单位,刻意将此事悄悄隐瞒了。 这件事情过去了好多年,周某曾一度觉得自己的瞒天过海很成功。 这件事差不多连他自己都快忘了,可就在2017年,事情最终还是败露了! 他所在的单位查出了周某的违法事实。 单位对于这类违法事实,采取0容忍的态度。 因周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银行决定立马将周某辞退。 单位就周某被辞退征求了工会意见,工会建议,银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周某被单位辞退,并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周某被辞退后,十分不服。 他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过去了7年,而且当时是在假期,和本职工作无关,单位凭什么辞退自己? 周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 仲裁委以银行在周某违规违纪已经过去了7年后,才作出处理无合理理由,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事情已经过去了7年,现在处理已经过了时效, 银行的辞退无效,周某仍可以回银行上班。 就在周某沾沾自喜,以为自己已经过关时,银行对仲裁结果不认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银行一方称:单位制定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周某的嫖 娼行为被警方处罚,明显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该行为应属于严重的情形。 之所以7年后才对周某作出辞退处理,并非银行的过错,而是因为周某隐瞒不报。 另外,对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征求过工会意见的,程序上合法合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银行对周某辞退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9日解除。 对一审判决,周某不服,他提起了上诉。 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了周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周某仍不服气,随后向高院申请了再审。 周某这次做了充足的准备。 他提出,当年做下此事的时候,是放假期间,危害较小。 且违法事实与自己的工作关系无关,不应算是违反单位的规章规范。 因此,银行无权对员工作出辞退处理,而且银行对其辞退,程序上严重违法。 周某的理由,可谓是无理搅三分,自己做出的不轨行为,不但不反思,却还怨单位辞退他。 自己也不想想,哪个单位愿用这样的人? 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严重的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员工发生此类情形,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之所以在7年后才对周某作出处理,完全是由于周某刻意隐瞒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用人单位在发现后,对周某作出处理,完全合法。 银行无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时效,和行政处罚期限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管理自主权。 银行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因嫖 娼行为,违反了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审理依据。 所以,银行辞退周某是有法律依据的,维护了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也让员工明白需对自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负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明确了p娼行为是违违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是法律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提醒人们要遵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本案中,周某因p娼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就是依据上述条款。 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假期,个人行为也不能触犯法律红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因此,周某被单位辞退一点也不冤。 最终,高院驳回了周某的再审申请。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