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男子和女子相识后,约女子吃饭,看电影,想跟女子发展为恋人关系,女子明确

一个木头 2026-01-08 18:37:13

辽宁沈阳,男子和女子相识后,约女子吃饭,看电影,想跟女子发展为恋人关系,女子明确拒绝,希望两人慢慢相处。后男子陪女子去参加面试,同住一个酒店,不同房间,男子多次前往女生房间门外敲门,女子均未开门。次日早晨,男子以送早餐为由,敲开房门,进入房间,强行跟女子发生了关系,女子回家后报警称自己被性侵,可男子却说:两人是情侣关系,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女子是诬告。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齐某是一名00后女子,还是在校学生的她,涉世未深,一次网络交往,却变成了一场噩梦。 2024年1月,她在网上认识了耿某,两人相谈甚欢,耿某很快就约她线下见面。 两人见面后,耿某对她颇有好感,请她吃饭、看电影,并跟她表白,希望两人能确定恋爱关系。 齐某直接拒绝了耿某的追求,表示两人认识时间不长,互相不了解,先试着慢慢相处。 耿某虽然有些失望,但是并未放弃,还是一如既往的对齐某嘘寒问暖。 同年3月,齐某告诉耿某,自己要去沈阳一所学校参加面试,问耿某有没有时间陪自己一起去。 听到佳人有约,耿某毫不犹豫的答应下来,还主动订好了两人往返的高铁票,还在学校旁预订了一间大床房。 为了避免误会,齐某把自己的车票钱转给了耿某。 耿某将齐某送到学校后,便返回了自己预订的酒店休息。 齐某参加完面试,联系耿某,说自己要上课的地方离现在的酒店比较远,有些不方便,自己要另外订酒店。 得知齐某要另外住宿,耿某退了房,并陪齐某重新找了酒店。 找到酒店后,他提出两人住一个房间。齐某再次拒绝,希望各住各的。 之后,两人在同一家酒店,各自付了房费,订了两个房间。 晚上8点,耿某开始不安分起来,他多次到齐某房间外敲门,齐某表示不方便,一直没开门。 次日早上,耿某再次来到齐某房间门口,声称自己是给齐某送早餐的。 齐某没有多想,觉得对方好心来送早餐,自己再拒绝似乎有些不太好,于是打开房门,让耿某进入房间。 可万万没想到,耿某进入房间后,完全不顾齐某的反对,强行跟她发生关系。 齐某拼命反抗,但力量悬殊,反抗无果后她提出要喝水,耿某拿走她的房卡,回到自己房间取了饮料后,又继续回来实施性侵行为。 齐某持续喊叫,耿某最终停止了侵犯行为,离开了齐某的房间。 事发后,齐某心事重重,强忍不适,上完课后,跟耿某一同返回老家。 回到家后,齐某才意识到自己被耿某侵犯,报了警。 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耿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跟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耿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耿某有期徒刑5年。 耿某却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他声称两人是情侣关系,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还说齐某是在诬告、陷害自己。 有人说女方都说希望两人慢慢相处,说明女生对这个男生也是有些好感的,可男生太迫不及待了。 即使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也得尊重女方意愿,不能用强的,何况女生还多次拒绝了。 耿某不顾齐某的反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在齐某反抗无力后,即便齐某提出喝水的要求,他取来饮料后仍继续实施性侵,这种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后,耿某试图以两人是情侣、发生关系是自愿,齐某是诬告来进行辩解。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口供并非定罪的必要条件,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法院也可以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根据两人的聊天记录等截图来看,齐某和耿某相识时间不长,耿某曾多次提出跟齐某确立恋爱关系,齐某均予以明确拒绝,两人并不是情侣关系。 齐某虽然邀请了耿某陪自己一同去面试,但是她自费出行和住宿费用,并明确拒绝和耿某同住一个房间,且拒绝耿某进入自己房间,均可以表明她对耿某有防备心,并不想跟耿某有亲密举动。 从酒店监控可以看出,入住当晚从晚上8点到12点,耿某多次前往齐某房间门口敲门,试图进入房间,均被齐某拒绝。 另外,耿某事发前准备了计生用品、并且只愿意预订一个房间等行为,均可以看出他在为跟齐某发生关系做准备。 虽然耿某拒不认罪,但是从在案证据来看,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法院认定耿某违背齐某意愿,采取暴力和其他手段,强行跟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一审法院判决耿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恋爱交友,一定要保持冷静,尊重他人的意愿,违背他人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将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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