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亲录视频,取消女儿继承权!法院为何判无效?家住吉林敦化的辛老...

婚姻胡蓉 2026-01-15 18:03:16
老人生前亲录视频,取消女儿继承权!法院为何判无效? 家住吉林敦化的辛老伯,生前亲自录下一段视频作为遗嘱,在视频中明确表示:“我的现金都给两个儿子”,“姑娘赡养太差,取消她的继承权!” 辛老伯去世后,大女儿收到这段视频,一纸诉状将兄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大女儿的诉求,判决这份视频遗嘱无效。 为什么老人亲口说的、有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却不算数呢?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意愿”本身,而在于表达意愿的“形式”完全不符合法律的硬性规定。今天,咱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把这件事掰扯清楚。 ⚖️ 核心败因:两份致命的“形式”缺陷 辛老伯的视频遗嘱之所以被认定无效,是因为它在两个关键的形式要件上,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属于根本性程序错误。 1. 第一份缺陷:遗嘱与见证人信息“未记录” 这是最致命的硬伤。根据《民法典》对录音录像遗嘱的严格要求,录制时必须清晰记录两项核心信息: 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身份) 录制遗嘱的准确日期 而在辛老伯的视频中,只有他本人在陈述遗嘱内容。在场的五位见证人没有一人面向镜头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和录制时间。这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形式规定,导致遗嘱从制作伊始就存在根本性瑕疵,不符合法定形式。 2. 第二份缺陷:见证人资格“不合法” 法律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不能是“随便什么人”。本案中,在场的五位“见证人”,经法院逐一审查,身份全部有问题: 两位家中长辈:属于辛老伯的第三顺位继承人,与遗产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 小儿子及其女友:小儿子本身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遗嘱的受益人,其女友也属于“利害关系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 邻居一人:仅此一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资格。 最终,五个人里只有一个邻居符合条件,不满足法律要求的“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两份形式缺陷叠加,导致这份视频遗嘱在形式和程序上完全失效。 即使辛老伯的意愿表达得再清楚,由于制作过程不合法,法律也无法认可其效力。 法律看似“不近人情”地纠结于形式,其实正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真实意愿”不被篡改、伪造或歪曲。 形式是守护实质正义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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