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意外触电身亡,各方责任如何划分?一次寻常的作业检修,维修工却意外触电身亡,

小何哥笑说商业 2026-01-16 15:13:02

维修工意外触电身亡,各方责任如何划分?一次寻常的作业检修,维修工却意外触电身亡,触电原因查明后,牵涉相关多方。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这笔赔款又该向谁追偿?基本案情2022年8月13日,某酒店发现消防系统故障,遂联系了曾合作过的维修人员周某。8月21日,周某组织秦某等4人开始维修。8月24日下午,秦某在酒店9楼走廊吊顶层内作业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酒店与秦某家属达成协议,垫付赔偿款129.98万元,秦某家属将追偿权转让给酒店。酒店认为,该事故是由涉及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多方主体的共同过错所导致,遂将相关各方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审理经衡阳市石鼓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调查,造成事故原因主要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在安装9楼走廊上的空调水管时,操作不当,将膨胀螺栓打穿了暗敷的消防应急照明电源线导管,造成空调水管角铁支架通过膨胀螺栓与消防应急电源火线导通而带电;二是维修工秦某本人在作业时未按规定切断电源,且不具备相关作业资质,秦某肢体接触带电的角铁支架后未能及时脱离带电体,致使触电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有多个,分别是酒店方将消防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维修人员均无证上岗;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要求,将预埋导管材料更换为防护等级不足的型号;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施工,导致导管保护层厚度不达标;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未及时指出并纠正。法院根据《协议书》约定,确认酒店垫付行为不影响事故责任划分,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最终依法判定秦某未取得作业资质冒险作业,自负20%的责任;酒店方将消防设施维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30%的责任;工程公司在施工中打穿应急照明电源线,造成空调水管角铁支架带电,直接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承担30%的责任;某商业公司、某建设集团和某监理公司,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图施工,留下安全隐患,并导致事故发生,共同承担20%的责任,因难以确定以上三个单位的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责任。法官说法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安全生产责任纠纷。其核心在于,多个独立主体的过错行为相互交织,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多个侵权主体在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了以下法律原则与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逐一审查了各方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无证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降低施工标准、监理失职等过错行为。责任划分依据:针对多个侵权主体,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判决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了不同的责任份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案也严格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如酒店方)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负有审查义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也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守安全底线,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事故承担责任。本案中,从建设单位的擅自变更、施工单位的违规操作、监理单位的失职,到酒店方的违法发包、维修人员的无证作业,每一个环节的疏漏都构成了事故因果链上的一环。这深刻警示我们:安全生产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任何一环的“失守”都可能击穿整个安全防线。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将责任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验收、运营维护的全过程。生命至上,安全重于泰山。法院通过对此类“多因一果”案件的审理,不仅在于公平划分赔偿责任,更在于以司法裁判明确安全红线,推动构建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共同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来源:CCTV-1《今日说法》、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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