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男子,当天便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发现对方

史之春 2026-01-16 17:36:03

陕西西安,女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男子,当天便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发现对方偷偷拍摄了与自己发生关系的视频并发给了朋友,不愿意了,先是报警控告对方强奸,未果后,又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6.5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2025年1月,四川女子肖某去西安旅游,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当地男子薛某,两人见面当晚相谈甚欢,薛某送肖某回酒店后,次日凌晨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可肖某事后发现,薛某竟偷偷用手机拍了两人亲密的视频,还发给了自己的朋友。肖某又气又急,当即找薛某对峙,要求删除视频并道歉,没得到满意答复后,她选择报警控告薛某强奸。 警方调查后明确,两人发生关系时肖某是自愿的,没有暴力、胁迫等情形,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强奸没告成,肖某没放弃维权,她认为自己自愿发生关系,不代表同意被偷拍、被传播视频,于是将薛某告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5135元,外加5万元精神损失费,总索赔6.5万余元。 法庭上薛某拒不认责,还称肖某告他强奸是诬告,自己拍摄视频只是私人记录,转发是操作疏忽,发完就撤回了,没造成二次传播,而且他已经被警方行政拘留6天,不该再承担民事赔偿。但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我国法律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亲密行为属于私密活动,不管双方是否自愿,未经同意偷拍、传播相关视频,都属于侵权行为。 薛某被行政拘留,是因为他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行政惩戒,而民事赔偿是对肖某损失的弥补,两者互不冲突,不能互相抵消。 法院审理后认定薛某构成隐私侵权,但对赔偿请求做了区分。肖某索赔的费用里,只有833元交通费、住宿费有票据佐证,是处理纠纷的必要支出,法院予以支持,其余费用因无法证明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未被采纳。 至于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也没支持。不是说隐私被侵犯就不能要精神赔偿,而是法律要求必须证明存在严重精神损害,比如确诊精神疾病、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等,肖某没能提供足够证据。实务中,隐私权侵权的精神赔偿有明确参考,普通侵权一般在3000元到1万元,严重侵权如私密视频广泛传播,才可能达到1万到5万元,且都需要扎实证据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薛某向肖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833元。这个判决既明确了薛某行为的违法性,也体现了司法的严谨。它提醒大家,亲密关系中也不能触碰隐私红线,偷拍、传播他人私密影像,轻则拘留罚款,重则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遇到这类侵权,要先固定证据,比如保留聊天记录、视频备份、支出票据等,理性维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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