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白宝山情人谢宗芬被提前释放,当狱警把她送到大门口后,她没有选择回家,而是和自己的狱友毫不犹豫的去到了新疆,回到那个和白宝山一起犯下滔天大罪的地方生活。 那天是4月26日,北京女子监狱的铁门在她身后沉重关闭,48岁的谢宗芬顶着一头黑白夹杂的头发,背着监狱发的旧布包,站在早春的寒风里,眼神复杂得像一团揉乱的毛线。 她不再愿回到家乡,并和另一位刑满释放人员前往了石河子 。没人知道,她包里揣着三样东西:丈夫和两个孩子的合影、和白宝山的合照,还有一张泛黄的判决书,上面写着 “谢宗芬,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谢宗芬1957年生于四川宜宾筠连县,小学文化的她早年在家务农,19岁嫁人并生下两个女儿,夫妻关系平淡。 1993年,为改善生活,她离家外出打工,辗转浙江三年后,于1996年赴北京做卖布生意,正是在这里,她结识了刚从新疆石河子监狱刑满释放的白宝山,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彼时的她尚未知晓,这个对自己嘘寒问暖的男人,心中藏着对社会的极端怨恨与疯狂的犯罪计划。 1996年9月,白宝山带谢宗芬前往河北徐水的藏枪地点,谢宗芬自此知晓了白宝山抢枪的犯罪事实,却未选择离开。 此后,她逐步沦为白宝山的帮凶:陪同白宝山前往辛集、石家庄等地预谋抢劫,负责看守装枪的提包;在白宝山实施抢劫后,协助转移枪支、藏匿赃款,还为其缝制挎枪背带;1997年,她随白宝山前往新疆石河子,联络同案犯吴子明,并向白宝山传递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边贸城“有钱人多”的消息,为后续血腥抢劫埋下伏笔。 1997年8月19日,白宝山与吴子明在边疆宾馆实施抢劫杀人,致7人死亡、5人重伤,抢走123万元现金。谢宗芬虽未直接参与作案,但在事后协助白宝山提取赃款,并分得11.5万元赃款。 同年8月25日,白宝山为灭口杀害吴子明,谢宗芬参与掩埋作案凶器及吴子明的物品,随后与白宝山携赃款逃回北京,不久后她返回四川老家,试图逃避罪责。 1997年9月6日,回到四川仅三天的谢宗芬被警方抓获,缴获赃款及财物折款10万余元。经审讯,她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1998年3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谢宗芬有期徒刑12年,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从犯;谢宗芬不服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服刑期间,谢宗芬表现良好,先后获得三次减刑机会,刑期从12年缩减,最终于2005年4月26日提前获释,此时她已48岁。 走出北京女子监狱大门时,狱警询问其去向,谢宗芬的回答出人意料——“去新疆”。据权威信息记载,她最终与另外1名刑满释放人员一同前往了新疆石河子,这个曾见证她与白宝山犯下滔天罪行的地方。 关于谢宗芬赴疆的动机,无任何官方或司法文书明确记载。民间虽有“赎罪”“无颜回乡”等猜测,部分非权威账号甚至杜撰了她在新疆种地、洗碗等情节,但这些均无主流媒体或官方渠道佐证。 事实上,自2005年谢宗芬抵达新疆后,便彻底从公众视野中消失,其后续生活状况、是否与家人重逢、最终结局如何,均无任何可考证的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谢宗芬的形象曾通过文艺作品传播:2001年纪实小说《末路·中国刑侦一号案》、2002年电视剧《中国刑侦一号案》中,角色“谢玉敏”的原型即为谢宗芬,还原了其参与犯罪的关键情节,但并未涉及她出狱后的经历。 作为白宝山案的重要参与者,谢宗芬因自身的选择沦为罪犯,付出了八年牢狱的代价。她放弃四川老家的亲人,执意返回承载着罪恶记忆的新疆,这一选择背后的复杂心境,或许只有她自己知晓。 而她赴疆后的余生踪迹,终究随着时间的流逝,成为了一段无从考证的谜,只留给世人对人性、罪责与救赎的无尽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