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女子和男子再婚,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男子大哥送了一套房子给他们,登记

一个木头 2026-01-18 22:38:42

海南海口,女子和男子再婚,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男子大哥送了一套房子给他们,登记在他们夫妻名下。后女子回湖北照顾母亲,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女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房子各占50%的份额。女子主张分割房子,房子归前夫所有,前夫把房屋折价款给她。男子却不同意分割,说这是他的唯一住房,自己没有能力支付数十万甚至近百万的房屋折价款,并且前妻有房居住。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万女士和胡先生于2003年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万女士跟着胡先生在海口居住生活。 两人在一起多年后,胡先生的大哥看弟弟弟媳没有房子,一直居无定所,心里很不是滋味。 出于对弟弟一家的关爱,2012年,他将一套房产赠与给了弟弟弟媳,房子登记在胡先生和万女士夫妻名下,这也是他们夫妻唯一的共同财产。 两人有了自己的房子,本应该安居乐业,好好生活,可3年后,万女士接到老家电话,说母亲患病,需要人照顾。 2015年,万女士放心不下母亲,从海口回到湖北照顾母亲,而胡先生则留在海口生活。 从那以后,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感情渐渐淡了,之后万女士起诉离婚。 2024年,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海口的那套共同房产两人各自拥有50%的份额。 考虑到胡先生已经年过7旬,这套房子也是他唯一的住房,而且他根本没有能力支付高达数十万甚至近百万的房屋折价款,法院并没有强行分割房产,而是让房产维持共有状态。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由万女士和胡先生共同共有。 可万女士却认为她和胡先生已经不再是夫妻关系,自己作为拥有一半产权的共有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割房产。 她称自己年岁已高,且身体不佳,需要资金用来养老和医疗,因此希望分割房产,房子归前夫胡先生所有,胡先生向她支付房屋折价款。 面对前妻的诉求,胡先生又气又急,他表示这是自己晚年居住生活的唯一住房,自己年老多病,没有收入来源,压根没办法筹集到数十万,乃至近百万房屋折价款。 他和前妻结婚20多年,共同生活10多年,前妻明明在湖北还有房子居住,条件比自己好,却还要求分割房产,让自己给钱,也太不近人情了。 如果这套房子被强制拍卖或者变卖,自己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因此他不同意分割房产,希望这套房子暂时保持共有的一个状态。 沟通无果后,万女士将胡先生告上了法庭。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有人说,这套房子既然是胡先生大哥赠与给他们的,那么胡先生大哥还可以要求撤回赠与吗?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套房子是胡先生的大哥于2013年赠与给他们夫妻的,赠与房产已经登记在他们两人名下,权利转移已经完成,因此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万女士和胡先生离婚时,法院也判决这套房子两人各自占有50%的份额,共同共有。 房屋属于共有状态的,共有人在有重大理由或者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况下是可以请求分割的。 《民法典》第303条第2款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万女士主张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且自己跟胡先生已经离婚,失去了房屋共有的基础,她要求分割房产,案涉房屋归胡先生所有,并向她支付折价款。 万女士和胡先生都是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变卖等处分行为,须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胡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胡先生年过7旬,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房屋补偿款,案涉房屋系他目前唯一的住房,万女士主张分割房产的诉求不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应当保持现状。 最终,法院驳回了万女士的诉求,房子维持两人共有状态。 万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套房子其实万女士和胡先生都是可以居住使用的,只是万女士在湖北,没有回海口,可能暂时用不上。 有人说,夫妻一场,两人年岁已高,都需要为对方多考虑一点,让彼此能够安度晚年。 也有人说,如果实在谈不拢,两人可以一起商量,把房子卖了,胡大爷拿着自己的一半房款,买一个小一点的房子用来养老。 大家觉得这样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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