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女儿赵某出资403万元用于购置房产,赵某就该笔款项向李某出具借款欠条,双方依法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此后,赵某将其中一套涉案房产出售,获取282.4万元卖房款,并将该笔款项无偿赠与男友曹某。后赵某与曹某解除恋爱关系,李某因债权未获清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赵某与曹某之间的赠与协议,并判令曹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对赵某享有的403万元债权形成时间,早于赵某向曹某无偿赠与282.4万元卖房款的行为发生时间。法院认为,赵某在未清偿对李某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无偿转让名下财产,该行为已实质影响李某债权的依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条件。据此,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作出撤销赵某与曹某之间赠与协议的判决,判令曹某向李某返还全部282.4万元款项。 该案的裁判结果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后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若与子女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且已依法保留欠条等关键证据,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子女后续实施的大额财产无偿赠与行为,若对父母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父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