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延续介绍

上海弛远环保 2024-02-06 08:47:31

设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蚌埠分厅、快递或到蚌埠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核意见。

3.办结,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办理结果网上公开,由窗口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自取。

审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提供材料符合要求,通过审查。将事项流转到下一个环节。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说明具体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并将办理事项退回,以便办事人员及时更改重新上报。

经审查合格的,做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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