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高考考研公务员考试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

红星深度 2019-09-03 16:20:42

9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解释》明确了高考等4类考试及其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而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承担职责组织考试作弊 将认定“情节严重”。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解释》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姜启波解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姜启波表示,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姜启波提到,《解释》还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解释》第二条设九项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六个方面:考试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行为后果。《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行为主体。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数量标准。《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违法所得。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赵倩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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