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公交专用车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公交专用车道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 序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等 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通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设施包括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 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优先保障路权分配、提高城市道路使用效率、节省公众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需调整公交专用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照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开展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或改造时要与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公交专用车道建设、技术监控设备、标志标线施划和维护经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状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专用时间(全天候或分时段);在公交专用车道路口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公交优先信号灯有条件的路口进行渠化将公交专用车道连成网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交专用车道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第八条 设置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城市管理部门应统筹做好绿化管理工作适时对其两侧或者路中的行道树、绿化隔离带中的苗木实施修剪防止影响、妨碍公交车正常通行和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公交专用车道;如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其它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一条 公交车辆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不得超速行驶、违规超车不得随意在站台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十二条 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应当在公交站台(点)有序候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 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专用时间段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环卫清扫车辆、园林施工养护车辆作业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二)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且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
(三)遇到交通管制、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社会车辆可以在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并应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车道;
(四)在保障公交车运行速度的前提下允许单位班车、大型运营客车等大运力载客车辆使用公交专用车道;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公交专用车道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其他车辆在公共汽车站30米范围内进行停靠的;
(二)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等;
(三)遮挡、涂改、损毁公交专用车道标识标线及设施;
(四)其他影响公交专用车道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来源: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渔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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